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郭敬坡律师... 2019年0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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