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图文问答 2021年12月17日

      丁仕杰律师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案的法定标准是:
      1、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3、足以造成他人身体健康遭受危害,侵犯公共安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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