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21-03-21 09:19:01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是根据等级赔偿,一共有十级标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欢迎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延伸阅读——工伤鉴定如何分级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