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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依法可以认定为我国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

发布时间: 2022-07-18 16:30:30

【以案释法】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依法可以认定为我国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

【案例简介】

2020年,罗某某通过微信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LSD致幻剂(俗称“邮票)10张,在线付款并提供收货地址。几天后,罗某某所购之物通过快递从香港进境到达汕尾。当晚,罗某某在楼下取件时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该邮件内查获疑似新型毒品LSD致幻剂10张,净重0.1克,经鉴定,含有麦角二乙胺(LSD)成分。麦角二乙胺(LSD)是《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中第一类第11项物质。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从境外购买0.1克麦角二乙胺(LSD)通过快递非法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罗某某的各项情节,依法判决罗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罗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麦角二乙胺(LSD)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一类中的第11项。据此,本案中麦角二乙胺(LSD)可以认定为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

【典型意义】

麦角二乙胺(LSD),是一种较强的致幻剂,极易为人体吸收。人体服用后会让人产生各种幻觉,且幻觉长达12小时,其毒性是一般摇头丸的3倍。此类新型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将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麦角二乙胺(LSD)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明确认定为毒品犯罪中的毒品类型,织密了毒品犯罪的打击网,从严打击了境外新型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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