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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本市某饭店和娱乐场所与朋友一起喝了几瓶啤酒后,驾驶汽车沿宜城街道通真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路口时,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杨某驾驶的汽车,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ml。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关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mg/ml,小于0.8mg/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0.8mg/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中,王某驾驶汽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mg/ml,属醉酒驾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其醉酒状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

车某是贵州省毕节县人,到我市徐舍镇鲸龙水泥厂打工。2011年10月18日,车某在徐舍镇与老乡喝酒,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被告人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车某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不限于汽车,也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但从已判决的案件看,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驾驶员居多。这正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少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是危险驾驶,却对驾驶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结果酿成酒驾,让自己背上刑事责任。

案例三

陆某系某市张渚镇人,2011年7月20日14时许,陆某在徐舍镇其朋友家中饮了三四两高度白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徐张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镇庄村路段时,因避让其他车辆不慎翻车,致其本人倒地受伤昏迷。民警接群众报警赶至事故现场将陆某查获。经检测,陆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mg/ml。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陆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可以确认有罪。本案中,陆某因骑二轮摩托车不慎致其本人受伤,并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公私财产损坏,但因为陆某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形成,故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11年10月23日14时许,舒某与朋友在酒店喝了半斤低度白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徐舍镇河西街。适逢该路段施工,路面上不仅堆着水泥、黄沙等建筑材料,还停放着一台挖掘机,过往车辆通行受阻。为此,舒某与工地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后舒某自己打电话报警,要求民警前来处理。当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舒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便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舒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点评:本案中舒某打电话报警的本意是要民警到现场处理其与施工工人的纠纷,帮助维护道路畅通。这一纠纷原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民警发现舒某有醉酒驾车嫌疑,有权依法对其调查处理,并在证实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酒驾危害

酒后驾车是指,饮酒后8小时之内,或者醉酒后24小时之内驾驶车辆。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触目惊醒的数字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严重的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民警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饮酒适度,不要贪杯。酒驾之后事故多发的原因:

1.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

2.饮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对光、声的反应的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

3.饮酒后会使人的视野减小,视像不稳,色觉功能下降,导致不能发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喝酒的人,大都觉得少喝点,或者自我感觉“良好”就没事,其实不然。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

5.酒后易犯困、疲劳和打盹,甚至进入睡眠状态。

避免醉驾

如何避免酒后驾驶:

1.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在车上安装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能防止驾驶人检测作弊的防酒后驾驶系统,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

2.国家法律提供支援: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应借鉴国外方式对有酒驾记录人员实施强制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

3.提供“酒后代驾”服务: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

4.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主动放弃驾驶。

5.在酒标酒单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6.履行社会服务令:除国家规定的处罚外,酒后驾车者还要到医院做义工。

7.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认识误区,剖析酒精对驾车者的影响和危害,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

8.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喝酒别开车,我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从晚上7时开始,每小时提醒1次。

9.发挥车友会的作用:由车友俱乐部向全体车友发出倡议避免酒后驾车,车友之间互相监督。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1

目录
01
摘要
02
基本信息
03
简介
04
数据
05
量化
06
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道路安全法修正案
07
典型案例
08
酒驾危害
09
避免醉驾
10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