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顶风作案,屡次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印章

我们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2011年9月,因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违法调岗发生劳动争议。2013年5月,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1月,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2014年11月,通过查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案卷和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工商档案,我们发现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假冒首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许建国,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所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的。
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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