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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5 22:57发布于 上海 来自 微博网页版已编辑
煮老师的案子,判决书问看完了,先感慨一下,世界果然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几个亿的标的,防范措施居然还是朴实无华的转账备注借款,我还以为只有我们这种几十万、几百万标的的才会用,到了几个亿,当事人应该会熟练使用离案信托、慈善基金、数字货币等金融工具,没想到啊没想到........

说回判决,还是有点问题的,梳理一下判决书的逻辑:

原告主张,原告给被告转账3亿元,备注“借款”,因此这3亿元是借款,被告应当返还本金+利息,退一步讲(注意,还有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不是借款,那么也应该是委托保管,被告仍应当返还本金。

被告主张,原告和被告生育+抚养13个孩子,原告和被告曾同居,备注“借款”是原告的个人行为,被告从未回应,因此,本案中的3亿元,是双方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是双方都共同财产,在结束同居的时候,双方进行财产分割,原告同意将这些财产给被告。

法院认定,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主张是借款,被告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双方没有借款的合意,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开销,此时原告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是借款,因此原告主张是借款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形式上看,“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证据不足,法官驳回起诉,非常完美,但问题在哪里呢?

1、法官的【释明义务】

如果原告认为是借贷,法官认为是赠予,那么法官不应该直接判原告败诉,而应当先告诉原告,我认为这个案子你们是赠予关系,不是借贷关系,询问原告要不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再作出判决。这一点最高院判决已经明确,上海、浙江等地法院也有规定。本案法官直接无视,建议回学校重修。

为了规避这一点,本案法官采取了鸵鸟战术,只表态,她认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而不认定双方是什么关系,也不提前告诉原告,她认为不是借贷关系。

2、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凭银行转账记录主张是借贷关系,被告主张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应当继续举证。

注意,这里的要求有2点,第1,被告主张系偿还借款或【其他法律关系】,第2,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

而本案判决书,法官认定,被告主张【没有借款合意】,法官认定,被告【初步证明】没有借款合意,然后就要求原告对借款的实施继续举证。

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完全是在曲解法律、偷换概念,被告明明主张,是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或者分割共同财产,法官你要是敢判,就应该认定,这3亿元就是像被告所说的,是家庭生活消费开支,或者分割共同财产,而不是暗搓搓地来一句,借贷关系不成立,然后就没了。

这个案子的法官在想什么呢?说白了,就是被告的主张也不成立,法官又不想判原告赢,又不想承担责任,所以只能暗搓搓地说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而不敢作出判断,进一步说被告的主张成立,而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为什么我看到这个判决会觉得非常恶心呢?因为我本人被这种判决书坑了不止1次。

其中最恶心的一个案子,原告和被告系情侣,原告恋爱期间给被告净转账300万,我们按照赠予关系起诉,法院判决,双方不仅是情侣,还合伙做生意,无法排除款项系合伙款,判我们败诉。我们按照合伙关系起诉,法院判决,双方不仅合伙做生意,而且还是情侣,无法排除款项系赠予,又判我们败诉!

类似案件也有不少上诉后,又发回重审的,建议煮老师还是可以上诉。 #微博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