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eibo.com提供.
24-03-22 21:59发布于 广东
从这些年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事件来看,单纯以年龄来划定责任能力,是有严重缺陷的。现在的信息传播很快,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机会很多、很杂。
未满14周岁的恶魔们得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可能会趁未满14周岁之前去强奸女生、抢劫盗窃攒第一桶金。因为犯事后,被关几天教育一番就出来了,觉得确实法律对他没办法,又继续犯。由于他得不到处罚,可能会引起被害人这边的私下报复、同态复仇。

刑事责任能力,一般而言和认知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有关。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性侵等自然犯罪的,在校园日常教育中(未年人保护法规定有学校这方面教育的义务),孩子们对此已经有一定的认知。特别是被公安机关教育后,出来后又再犯的,你能说他不知道在实施犯罪?他们实在是太知道了,而且还知道法律对他们没办法。

再降低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折中的办法,比如把特殊犯罪划到12周岁,后面又出现11岁的犯罪呢?
欢迎新用户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