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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9 14:34发布于 广东 来自 微博网页版已编辑
这次单纯的#房屋加名真的没太大作用#[二哈]
#财产约定有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这两条绝对不是爆金豆条款,而是隔离防火条款。

一、基于婚姻的房屋赠与加名,离婚时需要返还。
以前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一般认为房屋过户,按照物权登记规则,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后,不得撤销赠与。

在离婚率和房价都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实践中在个案里法官通过个人的价值判断以自由裁量权,对分割房屋的比例进行调整,赠与方酌情多分。但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今的草案,则是明确给出了法律依据,赠与方最终取回房产,补偿给对方的款项也不是房屋价值的一半,而是由法官根据婚姻的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作出适当的补偿。

二、父母在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几乎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不管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归自己子女所有,另一方适当获得补偿,而不是半价或以上补偿。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法官确定补偿金额。从表述上看,原则上会少于50%,有没有10%,就不知道了[摊手]

父母部分出资的,法官除了考虑上面的情况外,还要考虑出资比例。

总而言之,都乱套了哈,没法预判,全部都处于不确定之中。

三、但书
这两条规定都有但书:“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双方对赠与性质、房屋份额及离婚分割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最高法从司法解释一开始,就提倡大家要对房产出资、份额、归属进行特别约定。
只是,现实中大多数人无法明目张胆地谈房子,一方因缺乏婚恋竞争力,只能通过房屋加名、父母出资买房、高额彩礼的方式实现婚姻配比,另一方又暗地里以为拥有一半的房产。大家都心照不宣,避而不谈。当然,现实中也有人试图去谈,一旦开口,赠与方心里可能就想:“还没结婚就谈这个,是不是想谋他身家?”,于是尾巴就缩回去了。

往往人们离婚了,又只好把矛盾交给法院解决。现在法院也不乐意,给原被告各一半,出资方/赠与方不服;给受赠方少分一点,又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不事先进行协商,不进行约定,那么就由法官进行个人价值判断,有没有过错,有没有生育,婚龄,双方经济经情况等等——就是薛定谔的房。

这两个规定和彩礼司法解释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从价值判断上,不支持因为高彩礼、房子赠与而与对方结婚,通过婚姻获得对方父母、婚前财产的难度空前加大。

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对象的工作性质、年收入及职业前景,远比其父母的资产、婚前个人财产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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