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4-16 20:33 发布于 北京 来自 微博网页版 已编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草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律师说法#

前几天接受几家媒体采访,聊了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的看法。今天得空整理一下,分享在自己的公号上。其中很多内容与当前正在发生的或者司法实践之前有关,整体上呈现出的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案件背后的时代性和复杂性的案例紧密相关。

对于一线律师而言,具体实践非常重要。本次的“征求意见稿”操作性很强,期待司法解释二尽早出台。虽然目前条目不多一共就20条,但其中有几个亮点,很值得期待。

一、关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本次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关于同居纠纷的处理。在同居关系中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本条对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购置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与过去相比有了本质的变化。旧的规定是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与合伙企业的共有比较接近。而本次的规定,有点类似婚姻关系的财产处理原则了。

我想,这与近几年的年轻人大量存在同居现象有关。类似的精神内核此前也。比如,在最高院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在旧的规定中,返还彩礼一律考虑登记结婚或者未登记结婚。但新规定却强调是否有实质上的共同生活来判断彩礼是否返还。因为在具体生活中,男女双方同居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是婚姻的重要补充形式。因此,新规在法律的框架下正面面对年轻人的同居状态,不会将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视为合伙的一般财产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在经济上发生混同,共同购房、共同生活、开设公司等,在分割财产的时候,确实需要考虑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这时,分割财产不再是简单的共有。分割态度接近于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甚至会采纳《民法典婚姻编》规定的,要照顾子女、妇女利益。与离婚分割财产的精神类同。

除了同居财产分割外,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在同居期间一方尽了主要的赡养、抚育义务的,可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这项制度,在双方离婚时,付出较多一方可主张。但在本次草案中,在同居关系里同样适用。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同居关系的专门法律规定,但在本次草案中,已经将同居类似于婚姻家事法律关系一样对待进行处理了。这是法制的进步。结婚的人和没有结婚长期同居的人,以及其他各种形态的亲密关系,都需要法律保护。

二、草案在婚姻中赠与房屋发生纠纷,也有回应。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多次发表指导意见,有些判例也指明了一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名下的房屋赠与另一方,那么是否会考虑物权变动的后果?在分割财产时,例如赠与房屋的一方有权获得补偿,大前提是尊重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同时,物权法规定物权公示的效力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个人所有。过去,例如在婚前,男方的房子已经登记到女方名下,房屋产权基本上由女方个人单独所有。

在分割时,会考虑给男方补偿款。如有特殊约定另当别论。但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已将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统一了裁判尺度。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将婚前的房产过户到另一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分割都有可能获得房屋,给另一方补偿款。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强化了赠与房屋是以结婚和服务婚姻关系为目的,虽然过去也会强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考虑到这一点,但这次更加明确了这一点,也从侧面反映了法律保护婚前赠与财产是与缔结长久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初衷。比较典型的案例是苏享茂和翟欣欣的案例,苏享茂将自己的房屋在婚前过户给女方,这其中隐含了他的期待,即你和我结婚并且要与我长久共同生活。那么,在这种目的下,赠与行为在最后离婚时会充分考虑赠与目的有无实现。

简而言之,这样规定,是在避免利用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前,一方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成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未来离婚时,个人财产会不会受到影响?个人财产会不会因为赠与的目性而纳入到财产分割的范围中,主要目的是避免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产,变相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其核心目的是维护婚姻利益,当然也维护一方的财产权利。

三、直播打赏的变化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打赏主体包括未成年人打赏 、夫妻一方的打赏,尤其是男性经常在直播间给异性打赏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首先,未成年人的打赏相对容易处理。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直播间打赏显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可以追回。

8周岁以上和不满16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的人,简单来说,他们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处分能力。他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在直播间打赏,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追认他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仍然无效。

这两个内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这部分规定的争议并不大。

这次新司法解释的亮点是,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

直播间主播打赏的行为性质,虽然没有发生婚外性行为和同居重婚那样严重,但《民法典》中列明的婚姻过错行为也包含了其他行为。同时要考量打赏行为是否对夫妻感情有的破坏。从本质上讲,给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直播打赏行为不仅损失了金钱,还伤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情感。如果仅仅是钱,那么通过分割财产时让对方少分或者是适当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即可。如果打赏一方的行为损害夫妻的忠诚义务,应该如何处理?接受打赏的一方收取费用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在这次新司法解释第五条中,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经打赏的款项。之前有过类似的案例,请求直播主播和平台返还打赏的钱,这涉及到直播主播和平台之间复杂的分成关系,基本上不支持。草案第五条明确表示,平台应当返还打赏的钱。

关于背后复杂的逻辑,首先要关注打赏者的行为,这一规定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我认为这一点进步非常大,不但保护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更否定了这种行为在婚姻中的非正当性。同时在离婚时,草案还规定,打赏行为可被视为是一方挥霍了金钱,另一方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损失。通过两种途径,是选择平台返还,还是选择要求挥霍一方少分财产,或者亦可以同时主张两项权利。这就为财产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无论是指向直播平台还是打赏方,在法律上,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

当然,让平台返还打赏的钱,还有助于治理视频平台,规范互联网直播。

亮点最大的部分是关于抢夺藏匿子女的相关规定,下篇专篇分析,点赞、转发加关注,下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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