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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缘何两次身陷“乱伦门”?大宋是如何重典严惩这类奸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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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滁皆山也。其西南诸峰,林壑尤美。望之蔚然而深秀者,琅琊也。山行六七里,渐闻水声潺潺而泻出于两峰之间者,酿泉也。峰回路转,有亭翼然临于泉上者,醉翁亭也。作亭者谁?山之僧智仙也。名之者谁?太守自谓也。”
这就是千古美文《醉翁亭记》的开篇,写下他的人叫欧阳修,也是因“乱伦案”被贬滁州写下的。
一千年前,货币之流通,火药之发明,火焰器之使用,航海用之指南针,另外,天文时钟、鼓风炉、水力纺织机、船只使用不漏水舱壁等,都于宋代出现。“在11、12世纪内,中国大城市的生活程度可以与世界上任何城市相比而无逊色。”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专著中如是说。欧阳修就生于这样的盛世年代。
欧阳修,字永叔,号醉翁,晚号六一居士,1007年,出生于四川绵阳;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官至翰林学士、枢密副使、参知政事,谥号文忠,世称欧阳文忠公,累赠太师、楚国公。他与韩愈、柳宗元、苏轼、苏洵、苏辙、王安石、曾巩合称“唐宋八大家”,并与韩愈、柳宗元、苏轼被后人合称“千古文章四大家”。
但命运就如《笑傲江湖》中那句台词:天下英雄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鸿图霸业谈笑间,不胜人生一场醉。在官场江湖中的欧阳修,也是仕途坎坷,几度沉浮,还先后两次被政治对手以“乱伦”之事发起弹劾,他也是因此被贬。
01
“乱伦”的帽子
不到二十岁的欧阳修首次在湖北随州应举就失败。
又过了两年,欧阳修再次应举,又被黜落。
两度“高考失败”有点点背的欧阳修,不免沮丧。在“高考指挥棒”下,他不得不把注意力转移到韩愈倡导的西昆体诗和“时文”上来。在个人充分发展之前,先向社会妥协,欧阳修还算识时务。21岁的欧阳修以自己新写的《上胥学士偃启》为贽,去拜会汉阳军长官胥偃,这篇并不高明的“时文”,让胥偃“一见而奇之”,不久后还把女儿嫁给了他。
宋仁宗天圣七年,欧阳修随未来岳父来到京师汴梁。在开封三试第一,荣选为进士,被特授洛阳留守推官。欧阳修忘不了这人生极荣耀的一刻,欧阳修等从崇政殿出东华门,前有引导,后有侍从,在东京街头傲然走过。当时正值春三月,开封满城飞絮,举子们鲜衣驽马。中了进士,23岁就步入了帝国的最高人才层,就代表着官运来了。
欧阳修与好友范仲淹是朝中的革新派,也是一个战壕的战友。因为范仲淹和朝中对手在斗争中失败被贬,也殃及了欧阳修,他被贬谪到峡州夷陵。
后来,范仲淹又被朝廷起用了,欧阳修也被皇帝找了回来,奉命出使契丹。
守旧派为了“降维打击”政治对手,在精心策划下给欧阳修伪造了“张甥案”,说欧阳修与外甥女有不正当关系。
看来,拿男女关系问题搞倒政治对手,古已有之,并且是流传至今的惯用手法。
欧阳修的外甥女张氏嫁给了欧阳修的堂侄欧阳晟,却与欧阳晟的家仆陈谏私通。奸情败露后,由开封府进行审理。张氏为了开脱自己,反咬舅父一口,说未嫁时就与欧阳修有私情。这件事一直闹到朝中,欧阳修上疏为自己辩护,说他妹妹携孤女来投奔自己的时候,张氏才十岁。而中书舍人钱勰素来跟欧阳修有仇隙,这时举出欧阳修所作的一首《望江南》词为证:“留取待春深。十四五,闲抱琵琶寻。堂上簸钱堂下走,恁时相见已留心。何况到如今。”这首艳词于是成了欧阳修生活作风问题的铁证。
因张氏案件牵连,欧阳修被贬出任滁州。滁州在长江和淮河之间,山高水清,地僻事简,民俗淳厚,欧阳修很喜欢这儿。滁州西南,有琅琊山,欧阳修常携酒前往,在美酒和水光山色中,他忘记被谤遭贬的羞辱,忘了自己的太守身份,忘了刚满四十的年龄,自称“醉翁”。
欧阳修的背运又来了。这一次,发生在宋英宗治平年间,还是与绯闻有关,让“文章太守”在朝野上下陷入无比的难堪。
公公与儿媳“扒灰”,无论古今都属不伦之恋,所以,政敌攻击他的一个最阴险的手段,就是玷污他的私生活。
当时欧阳修妻子的堂弟薛宗孺犯了事,受到弹劾,薛宗孺本来希望欧阳修在皇上面前美言几句,为他开脱,欧阳修却上书要求及时处理。薛宗孺大为光火,就造谣说欧阳修与其大儿媳吴氏有染。和欧阳修有宿怨的朝廷官员蒋之奇,拿这事儿做起文章,证据又是欧阳修的一首名为《醉蓬莱》的轻薄艳词“见羞容敛翠”,欧阳修气得几乎吐血。  
在张邦炜所做《婚姻与社会(宋代)》一书中,对这起“乱伦案”也有记载。欧阳修被第二次诬告后,采取了“躺平”的办法,“杜门不出,躺倒不干”,并接连上了三道奏疏。他在奏疏中说:此乃禽兽不为之丑行,天地不容之大恶。臣苟有之,是犯天下之大恶;无之,是负天下之之冤。犯大恶而不诛,负至冤而不雪,则上累圣政,其体不细。乞选公正之臣,为臣办理。
诸大臣为他辩护,连刚做皇帝的宋神宗都写信给他,对他的品德毫不怀疑。他大病一场,病愈心灰意懒。尽管蒋之奇遭黜,可他实在不想在京城待下去了。年近六十岁的欧阳修也心灰意懒,一再告退,终老于颍州。      
仅仅一年之后,这位“六一居士”即撒手辞世,期盼了二十年的退隐颍滨之乐享受了还不到一年。
02 
刑法的严惩
在张邦炜所做《婚姻与社会(宋代)》一书中写明了宋代对于“异辈婚”包括乱伦的惩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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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辈分不可混淆这一伦理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宋刑统》对于异辈为婚禁止的相当严厉,反复申明此禁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名例律》、《户婚律》、《杂律》。《名例律》把“奸小功以上亲”称为“内乱”。所谓小功以上亲包括“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而所谓内乱则是最为严重的“十恶”大罪之一。
在美国社会学家尹佩霞所著《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与生活》一书中,用了一个章节来阐述宋代对于“通奸乱伦”法律态度。
根据当时的律法《宋刑统》中“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规定,也就是说这两人至少要强制服一年半的劳役。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尹佩霞研究后认为:针对亲属之间的非法性关系也就是“乱伦”的惩罚甚至比通奸罪更严重,惩罚的轻重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决定。
《宋刑统》规定:与父亲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或父亲的姐妹、儿媳、孙媳通奸,将会被判处死刑;与母亲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兄弟的儿媳通奸,“流二千里,强者绞”;与继女(妻子前夫的女儿)或同母异父的姐妹通奸,“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在所有的乱伦案中,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么他将罪加一等,女方则可以免受刑罚。与母亲、同父同母的姐妹或亲生女儿,显然不可思议,因而法律没做规定;但是如果发现有这种事,可按照十恶不赦之罪处理。
在所有可能犯乱伦罪的人当中,宋代史料经常提到的只有两类,多半因为他们是最可能招来嫌疑的男人与父亲的妾或与儿子的妻。
从法律上看,这两种都是最严重的罪,如果男方没有强迫女方的嫌疑,双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从我们已知的中国家庭生活的安排看,陷入这类猜疑之中是不奇怪的。
《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与生活》一书中记录:因为男人经常弄来比自己儿子还年轻的女人做妾,外人肯定会猜想这些女人可能更喜欢儿子而不是老子。又由于四五十岁的男人对十几岁、二十出头的姑娘往往格外具有吸引力,邻居们无疑会猜测为儿子娶进家门的新娘会怎样想。与父亲的妾乱伦,在法律上和与儿媳一样重,但是显然不会像后者那样激起强烈的愤恨。苏辙甚至提出官员应该回避调查这种事,因为经常发生,如有人因此获罪而另一些人没有,那就很不公平。
可见,在宋代的司法制度中,已经有严苛的法律条文在防微杜渐避免“通奸乱伦”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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