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因素分析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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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如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先行一步一样,民主化进程也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 地区先行了一步。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的创造,它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将产生 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与关键,无疑是当前中国农 村社会一道最亮丽的风景线。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运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新情况 和新问题,和理想状态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发现当前影响村 民委员会选举的因素主要是:行政干预、家族、经济利益等,本文拟就这几个方面及对 策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行政干预因素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此类乡镇干部干预村委会选举的事例很多,这只是其中一个典 型案例。据统计,在村民选举中,特别使群众不满的是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受“人治” 意识的影响,随意对村委会选举工作及村民民主权力进行干涉;操纵村委会选举过程,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村民,使村民的选举权流于形式;或违反法定程序,撤换任期未满 的村委会成员,侵犯选民的罢免权;更有甚者,有些乡镇不经民主选举,强行任命村委 会成员。以上这几种情况的产生有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最基本还是传统思想、制度和 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

      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一般说来,自秦汉以来直到清末,县是最基层一级地方组 织,由于其行政职能简单,没有必要在乡级设立行政机构,而只在村级设一替县政府“ 勾摄公事”的职役人员。直到民国时期,始在乡级建立行政机构,时称乡公所或镇公所 ,但是其行政职能也十分简单,主要替上级政府催征赋税和征兵以及维护地方治安[1]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对村一直实行行政控制的制度,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对村一级 的控制更加严密,在公社和大队之间是一种非常强的行政关系。从以上行政管理的历史 演变过程可知,村民自治以前中国的政府管理基本上是处于“人治”的环境之中。“人 治”文化源远流长,“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传统文化思维影响着社会的每 一阶层,包括掌权者和普通百姓。由于“思想支配行为”,以致造成村委会选举过程中 行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权责影响。国家对乡村的管理要通过乡村来实现,由此赋予村民 委员会天然的行政功能,正因为如此,实际上村委会扮演着办理政府事务和村民事务的 双重角色。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交叉压力,使村委会政务和村务相互冲突,行政权和 自治权相互博弈。在博弈中“村民委员会双重角色存在内在的紧张……行政干预往往占 上风……因为与行政权力所拥有的强大组织和强制资源相比,分散的农民力量实在太微 不足道了。这也正是强大的行政干预会造成自治效能弱化,许多村民委员会只是基层政 府附属物的重要原因”。[2]现实中,我们形式上建立了一套法规完整、结构具备、人 员落实的村委会自治组织,但在治理上仍是过去传统的行政命令管理模式。据华中师范 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勇、张厚安两教授统计分析,目前这类行政化村占全国村庄总 数的60%以上。由此可见,行政权与自治权划分不清也是导致行政干预的一个重要因素 。

      经济利益影响。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支配行为。由于乡镇干部与村干部在经济上有着 千丝万缕的联系,自然乡镇干部就会力保某些村干部当选,如果此村干部落选,就只好 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撤换当选村委会主任。说穿了,乡镇干部是“拿人钱财,替人消 灾”,完全是为个人利益着想。那种认为农民素质低下、缺乏参政的热情、不适合搞民 主选举的说法,也许只是他们干涉村民选举的借口,其醉翁之意在于金钱,在于物质利 益、个人利益。这也许是当前干预村民选举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他们才是农村基层民 主政治建设真正的绊脚石和拦路虎。只是这样的事例比较隐蔽,不易揭发暴露而已。此 外,乡村干部素质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