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化与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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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和农民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建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也是中国“三农”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由于农民一直缺乏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在于“三农”之外。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及阻碍农村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改革的方案有两种,一是在城郊或经济较发达地区将集体土地股份化;在欠发达及远离城镇的地区则完全实行土地私有化,并需要法律法规及一定的政策配套措施。


      关键词:三农问题 集体土地股份化 土地私有化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对农民宣传的神圣目标曾经是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曾吸引无数农民加入革命的行列,无数农民子弟为此流出无数的鲜血,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建国前的解放区和建国初期,农民分到的是私有的土地,只是我们以为进入了社会主义,就实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农村土地又从私有变成了集体(国有),最后发生天灾人祸,饿死了XX万人,整个中国农村的贫穷落后面貌没有根本的改变。安徽小岗村民秘密冒险按手印“非法承包”取得效果后,“非法”变成合法,也只得“承认”人民公社超越了社会的发展阶段而解散,由 “一大二公”到包产到户的“半私有化”,几十年来就经历了这样的“轮回”。

      2004年3月修改后的中国宪法庄严地确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营工商业者从此可以合法雇工和投资扩大生产来积累私有财产,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和其它财产也合法地保护了,而且购买的房地产还可以出租、转让、抵押,这也是理所当然的权利。然而,作为农民,他们有什么私有财产受保护呢?土地是集体的,国家可以“征用”,不可以转让、抵押,连自己花钱盖的房子也不能抵押,否则就违法的。

      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几次改变,作为占大多数人的农民始终还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

      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但仅承包权“永远不变”,完整的产权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土地的其他功能价值就体现不了,应该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

      一、“三农”问题的形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