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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4.5 

法释〔

2001

10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

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对人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

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

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

 

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第十条

 

实施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

 

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