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4.5
法释〔
2001
〕
10
号
)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
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对人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
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
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
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第十条
实施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
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