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
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
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拟定部门规章并组
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
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
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