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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

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

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拟定部门规章并组

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

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

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