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被传播

遭遇同学骚扰威胁……

面对校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面对隐私视频可能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风险,当事人陈某(化名)选择勇敢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被申请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实施一切威胁、骚扰等类似行为。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化名)与被申请人王某(化名)曾系同班同学。王某向案外人主动索要了案外人偷拍并储存的陈某隐私视频,随后通过社交软件转发给他人。王某还曾借此视频,在网上对陈某进行言语骚扰和威胁。陈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禁止行为人存储、控制及传播涉案视频,并禁止行为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实施网络威胁、骚扰等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

收到申请后,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当民事主体面临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禁令,以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保护预防、侵害阻却的法律制度。

法院经审查认为

人民法院判断人格权禁令申请是否成立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应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较大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另一方面,从该条款的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来看,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还应遵循比例原则,作出禁令不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保护的权利属于其依法应受到保护的人格权范畴。涉案视频涉及的行为人主体是申请人,且视频中包含申请人的个人隐私。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是隐私权,隐私权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人格权范畴。

其次,本案中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较大可能性:

从被申请人获得隐私视频的经过来看,该视频系由被申请人主动向案外人索要而来,被申请人主观上的故意较为明显。从被申请人获得隐私视频以后已经发送给他人的行为来看,被申请人再次向他人发送的可能性极高。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向申请人发送的信息可知,被申请人取得隐私视频以后,不仅向他人进行了传播,还借该视频以言语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骚扰和威胁。从被申请人存储、保有申请人隐私视频行为本身分析,该行为即是对申请人隐私权的侵害,且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中。

基于以上因素考量,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较大可能性”的“危险”条件。

再次,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禁令的作出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网络传播具有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的特点,涉案隐私视频不仅通过网络传播,亦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扩大传播范围。甚至,申请人已因该视频的传播遭受了同学的敲诈勒索、语言骚扰和责难非议。如不及时阻止被申请人行为,视频传播会直接导致对申请人隐私权持续、重复、不可预测的巨大侵害,让申请人成为校园暴力的受害者。

最后,本禁令的作出充分平衡了申请人隐私权保护的需求和可能给被申请人行为自由产生的限制。申请人的隐私权系具体人格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且申请人隐私权所涉内容与社会公益事项无关,也不与他人正当权利的行使产生冲突,故本案中申请人的隐私权具有充分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被申请人被禁止的行为本身系不法行为,自由并非恣意妄为,有其行为边界,故禁止被申请人的不法行为并未对其自由构成限制,且通过该禁令可以对被申请人起到警戒、教育、挽救的作用,不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已经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侵害申请人隐私权的极大可能性,且具有危险以及现实紧迫性,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官答疑

1、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哪些人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任何面临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危险的民事主体都可以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3、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以人格权作为权利基础的实体法禁令,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主体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独立救济,其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或者临时救济,禁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是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对人格权的独立保护制度。

4、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权利基础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独立的实体法请求权基础。人格权是原权利,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本身的消极权能,属于原权请求权;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权是救济权,是为了保护人格权而存在的,只有当人格权益遭受或者即将遭受损害时,权利人才会获得禁令请求权。

5、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

人格权侵害禁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针对人格权一经损害难以弥补的特殊属性而给予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特别司法保护,体现出通过提供及时救济以预防人格权损害的制度功能。

6、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

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非诉程序,但要注重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审查,并非“两造”对立结构,人民法院有权并有责任就构成裁判基础的事实与证据进行收集,但要实现对被申请人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可召开听证会,保障被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权、获悉通知权、笔录查阅权。有必要的,被申请人亦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驳回申请或作出禁令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并明确救济渠道。

7、是否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方面,《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较大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另一方面,从该条款的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来看,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还应遵循比例原则,作出禁令不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对裁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可通过复议等程序寻求救济。

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次数以一次为限。复议期间不影响禁令的执行。但如经过复议程序,法院经审查确认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停止禁令执行,对禁令予以撤销或变更。

9、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价值和意义

传统上人格权主要为一种消极防御性的权能,但仅是消极防御和事后补救在网络时代并不足以给予其全面保护。为满足事前防范的需求,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针对人格权侵害的禁令救济制度,从而构建一套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无限放大效应,人格权损害一旦发生,其后果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难以恢复原状。允许权利人积极行使人格权,消除影响权利圆满实现状态的因素或者危险,从而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