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我老公为朋友的2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他的朋友无力偿还请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去年年底,我老公为朋友的2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他的朋友无力偿还,债权人在担保期内将我和我老公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我老公为朋友担保的事情我完全不知情,请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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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你老公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你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回复于 2015.12.27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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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律师已做出详细的解答,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见解。 你可以针对该问题继续咨询我,以获得更多律师的解答,24小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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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回复于 2024.05.1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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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按实际情况,担保之责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回复于 2024.01.1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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