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3破申5号
申请人:臧****,女,**** 年 ** 月 ** 日生,汉族,居民身 份证号码 ****************,住江苏省*****************。
申请人:****,男,**** 年 ** 月 ** 日生,汉族,居民身 份证号码 ******************,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上郡花园 247 号楼 115 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查看详情MA220EPA1T。
法定代表人:冯杨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臧岚楠、王鑫与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臧岚楠、王鑫 以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请求本院执行局将苏州精匠世家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遂决定将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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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查,本院编立(2024)苏 0583 破申 5 号案件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在昆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现登记法
定代表人为冯杨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测绘服务;建筑智
能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 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 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 务;建筑材料销售;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臧岚楠、王鑫与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 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 0583 民初 6473 号民 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权利人 臧岚楠、王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查看详情.43 元及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3) 苏 0583 执 *****查看详情 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精匠世家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范围内未见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亦 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其在本院另涉及诉讼案件。 因 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债务,臧岚楠、王 鑫遂向本院申请将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
产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 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 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
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 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 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苏州精匠世家建 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主体适格,其住 所地在昆山市,本院具有管辖权;再次,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来看,其经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债 务, 同时存在其他债务尚待处理,显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 上,本院认定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
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臧岚楠、王鑫对苏州精匠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苏军伟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