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哔哩哔哩 2021年03月19日 04:22

       青荇水中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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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经注册后就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

      1.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的标记。

      2.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的种类(补充)

表1

表2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一种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即采取自愿申请原则。

      三、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注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自愿注册

      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二)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四)先申请原则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4)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提示】
      商标: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协商→抽签
      专利:申请在先→协商

      (五)商标合法原则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也不得注册)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提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提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提示】将政治、经济、 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述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示例】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形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了,它是装饮料的,饮料本身没有具体的形状,故可以获准注册。但如果你把葫芦瓢的形状作为勺子的立体商标注册显然不行,因为勺子本身具有与瓢相似的形状,一旦注册,别人的勺子就会存在与你近似的情况。

      3.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志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未经授权,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在先权利的保护
      (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驰名商标

      五、商标注册的程序

      1.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1)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申请、商标图样并缴纳注册费。

      (2)我国实行“一项商标一件申请”的原则。

      (3)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初步审定和公告

      初步审定主要是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条件。

      (2)驳回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先行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4)异议

      对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应予以核准的意见。

      (5)复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和异议裁定不服的申诉重新进行审查。

      (6)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人提出异议,但经商标局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应予以核准注册,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予以登记和公告。

      3.商标的强制注册

      商标一般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但对与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有密切关系的商品的商标,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等,则采取强制注册的措施,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4.商标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简称商标专用权或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独占使用权,二是禁止权。

      (1)独占使用权反映了商标专用权的独占性特点。

      (2)禁止权反映了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特点。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项财产权利。

      我国法律是通过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实行制裁来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1.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对侵犯行为的制裁

      有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