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分析

文秘 2022年09月12日 08:43:20

      [摘要]近年来,水、电、油气资源类公共产品调价听证会在全国各地密集召开,继成品油率先调价后,电价、气价等调价也“箭在弦上”。可见,这些服务于社会公众的自然垄断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文章着重分析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价格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自然垄断;价格管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54-01

      一、自然垄断概述

      (一)自然垄断的含义及特征

      在某些行业的生产过程中具有这样的特点:企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体现在一个很大的产量范围和相应巨大的资本设备的生产运行水平上,以至于只有当整个行业的产量由一个企业来生产时才有可能达到这样的生产规模。而且,只要充分发挥这一企业在这一生产规模上的生产能力,就可以满足整个市场对该种产品的需求。在这类产品的生产中,行业内总会有某个厂商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其他优势,最先达到这一生产规模,从而垄断了整个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这就是自然垄断。

      (二)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

      第一,垄断性极强。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沉淀成本”,即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收回,也很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必定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大量浪费。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第二,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

      第三,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不可选择性。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唯一的,所以对消费者来说,要么接受经营者确定的交易条件,要么就不与其发生交易关系,并无其他选择。

      第四,自然垄断行业在提品和服务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网络系统。

      二、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现状

      1993年以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作为政府直属机构的物价局或物价委员会。1993年后,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省以下地方政府仍设有物价局。从权力结构上看,各产业主管部、委、局也有一些与物价局共同管理价格的权力,但最终的决定权是国家计委和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主要原则是“以价值为基础,适当考虑供求关系,合乎国家政策”。具体的原则在一些行业法规中有体现,如《城市供水条例》、《电力法》。我国目前基本上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价格结构也比较单一,居民用电、自来水和煤气价格一直采用从量收费。

      三、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分析

      (一)价格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管制价格的审定,一般是以企业上报成本和其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为依据。物价部门在成本审核时,基本上是以企业上报的调价前或执行期成本为准。因此,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是按企业上报成本加上由政府认可的利润率决定的。没有法定根据预测成本,也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和要求,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主观随意性。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发展生产力,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包括自然垄断产业在内的基础产业。但是与此同时,价格监管体制却没有相应地做出合理的调整,导致价格多重、收费随意、管理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

      (二)管制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一般都是国有企业,作为管制者的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政企不分甚至一体化的问题非常严重。

      第二,物价机构职能单一,除对产品或劳务定价外,其他所有与价格形成有关的因素都无法控制。

      第三,价格管制机构缺乏约束。

      (三)管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没有及时区分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同业务。我国通常是对整个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缺乏进一步的细分。

      第二,管制手段跟不上经济、技术变化。

      四、解决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价格体系

      1 科学定价。健全包括工资成本在内的垄断行业成本约束机制。对不符合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监管机构要定期审查自然垄断行业成本变化情况,及时掌握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成本分析找出企业个别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的差异及原因,去除与商品生产和服务经营无关或不合理的成本,以保证政府定价的合理性。

      2 规范并公开价格构成。对于出现的多重价格并存问题、价外加价问题以及制定垄断高价的问题,这需要政府进行积极的协调,限制垄断企业制定垄断高价,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构成情况,使其透明化。

      (二)健全管制体制

      1 实行政企分离是解决自然垄断产品价格问题和释放企业经营活力的关键。在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下,企业失去对行政机构的依托,不得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进而形成高效的企业经营机制。

      2 设立分层的综合性管制机构,其职能和权限应包括对自然垄断企业的市场进入、退出、价格和服务质量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管制。

      3 我国应尽快形成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使其与行政督察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构成健全的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的能力。

      (三)改善管制本身的问题

      1 分离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只有将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区分开,才能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实现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兼容的有效竞争,提高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效率。

      2 放松管制,引入竞争。一个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会随着经济、技术和需求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适时引入竞争机制,对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和损害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采取行业重组、实施非对称管制政策及特许投标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