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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之认定解析

科学与财富 201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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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之认定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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