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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郭美美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批捕?她可能会面临什么?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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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郭某某、汪某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澎湃新闻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郭某某系郭美美。 此前,在4月12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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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罪认罚,铁检院给的量刑建议是:10个月实刑+80倍销售金额的罚金。我算了一下时间,出来是正月初六。

一个字形容,重。

申请公开的鉴定方法没有回音,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没有回应,提出的律师意见没有采纳。

刑辩真的是常常帮助,偶尔治愈,总是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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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我可能知道的比大家要多一点。我当事人与郭某某售出的是同一种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食品),但区别在于我当事人购买的目的仅为了自用而非售卖。

目前案件马上侦查结案准备移交检察院,本周一我刚在浦东看守所与当事人会见沟通完毕。以下所有的分析建立的背景是:我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并且希望可以认罪认罚。

ok,先交代一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我当事人不涉及生产仅涉及销售,法条原文我摘抄如下:刑法144条:...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好,那我们拆解一下构罪的条件,①是要有销售行为,②是要明知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时达成①+②,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再往下讨论量刑的问题。

量刑和罚金与销售金额有关,根据《危害食品解释》第十七条 一般应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我当事人销售金额竟然“高达”1000人民币,这还不是纯获利,而是销售金额。所以最多构成基本犯,构不上第二档量刑。罚金就算按照1000元算,顶多2000人民币。在上海这座城市,一顿饭动辄400、500,1000元可能还不够一户普通人家生活一个月。

好,最后定义一下什么是有毒害食品,根据《危害食品解释》第二十条 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西布曲明正好就是上述名单中的一员。也就是说,这个减肥药(食品)确实是有毒有害食品。

我当事人在销售的时候知道里面有有毒害成分吗?


她不知道。


她只是一个普普通通才生完孩子的宝妈,文化程度不高。因为生产,200斤的她一直瘦不下来,容貌焦虑严重。她在某宝上购买各种各样的减肥药,有用的她就继续吃,没用的就扔。机缘巧合,她吃了和郭某某售卖的同一种减肥药后瘦了50斤,欣喜若狂,于是又推荐给她的母亲和周围的邻居一起吃(免费)。期间仅出现了一点便秘的情况,但她本来排便就不好所以根本没有在意。后来邻居吃了也觉得好就回头向她购买,她以成本价+运费的价格卖给邻居一两盒,剩余三十余盒仍然自用。盒子上没有生产日期没有成分表,她无从得知具体成分。当时购买时,她也曾向销售要过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等信息,看到检验合格确认没有问题后才开始服用。于情于理,我认为她已经尽到了法律层面上的注意义务。

案发时,警察致电给她要协助调查,她主动在家中等待并将其余全部减肥药(包括非郭某某品种减肥药)上交,如此配合才“换了”个自首的材料。

与她同样命运的,浦东看守所还有三十余人。

短短三个月时间,她在里面又瘦了20斤,每次我与她会见她都泪如雨下。鉴于这个案子的大背景,我曾挣扎过,向检察院写过羁押变更申请。但不同意的决定书下达后,我又一次明白了我的无力。

自知在法律上无法给她争取无罪的我,只能告诉她如何做对她有利。会见时,我多次与她聊什么叫自首,什么叫认罪认罚,什么叫如实供述,好处是什么。她总是一直半解的,看向我的目光中有憧憬、懵懂,但更多的是对前途的恐惧和绝望。我估算,本周一上午的提审是最后一次提审,但我会全力争取检察官再去和她沟通一次,以保住她的“自首”并顺利让她“认罪认罚”。

那天上海的天气真是出奇的好,天蓝得和画上去的一样。出看守所时,我不禁想到特鲁多医生的话:偶尔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这句话用在刑事辩护上简直是再合适不过。


希望她能早些出来和家人团聚,抱一抱她的宝宝,呼吸呼吸自由的空气,能和爱的人再次相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