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研究: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性质辨析

食品安全犯罪研究: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性质辨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毕伟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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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概念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并非所有加入食品内的添加剂都是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概念。

根据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添加剂也作出了基本相同的定义,同时将营养强化剂纳入为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内。

从《GB2760—2014》及《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以下特性:

1、食品添加剂是人为有意添加进食品的,而并非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在自然状态下自然产生生成的;

2、添加剂可以是天然物质,也可以是人工合成的物质;

3、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是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

4、对食品的制作来说是必要的;

5、 食品添加剂区别于食品原料。


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

首先要明确,“食品添加剂”并不等于“食品内的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允许添加进食品内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目前我国承认的食品添加剂共有二十三个类别,合计有两千多个品种,全部收录在《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也就是说,没有被GB2760收录进内的,都不应被认定为合法的食品添加剂。

而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部分物质是被严禁使用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当中的,一般我们称之为违法添加剂。

举例说明,在肉类食品中最常见的就是盐酸克伦特罗,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瘦肉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规定,使用含瘦肉精的饲料或水养殖使用动物,或者销售该类肉食动物,都应予以立案追诉。同时两高也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的食用动物饲料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含瘦肉精的饲料或水养殖使用动物,或者销售该类肉食动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食品添加的使用规范

关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合法性的判断,一般是从其“是否适种”与“是否适量”两个方向进行判断。

(一)食品添加剂的“适种”使用

所谓“适种”,是因为并非所有食品添加剂都可以适用在所有种类的食品中,每一种食品添加剂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

举例说明,二氯苯氧乙酸作为防腐剂,只能用于经表面处理的新鲜水果蔬菜,除此以外的食品都不能将其作为防腐剂添加使用。

关注特定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除了应关注GB2760标准外,还应当时刻留意相关法律法律法规的变动。比如,在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联合出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公告中明确:

1、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2、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3、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类似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出台,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不断发生变动。

(二)食品添加剂的“适量”使用

和“适种”一样,即使是在特定的食品内添加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用量也是有范围限制的。

比如,海萝胶作为食品的增稠剂使用在胶基糖果中,其最大的单位用量是10克/千克。


而同一种添加剂在不同的可添加食品中,也是有不一样的最大单位用量。

发布于 2021-09-22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