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典型案例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Xx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余万元。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调查,本次事故为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冷藏库区域,爆炸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系事故原因之一,曾九发、马维、郭新刚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结果】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属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虽系间接原因,但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三名被告人作为对生产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对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隐患并有效处理,未有效开展燃气安全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认定,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基础上增设“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因此,是否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作业要求,是否存在符合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重要依据。

典型案例:在 (2015)淮刑终字第00129号案中,被告人蒋某带领工人完成井下钻场喷浆作业后,私自决定并强制工人违章冒险工作转移叉车,并因未按照规定操作导致叉车冲出轨道,致使一名工人死亡,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新《安全生产法》强调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否则可能被处罚或构成相应刑事责任。 虽然没有发生实际事故,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该罪名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为前提,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即可能构成犯罪,不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为条件。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在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 ,发现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2015年6月,B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施工中,余某某、双某某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在采购设备时,未按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项目须公开招投标的要求,自行组织邀请招标。

【处理结果】本次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B矸石发电公司所采购的喷嘴系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直接原因是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时,相关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停炉,作出正确处置。余某某、双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负责人和B矸石发电公司管理者,在热电联产项目设备采购过程中,未按审批内容公开招标,自行组织邀请招标,监督管理不到位;张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电气设备采购负责人,收受投标人好处费,怠于履行职责,未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采购了无资质厂家生产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劣质产品,3人的主要责任均在于未依法依规履职,致使B矸石发电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XX代表东某公司、一夫尚唐公司与足馨堂负责人厉某某签订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韩蒸天下”品牌标准对总面积1104平方米的足馨堂进行施工,包括一层增设三个汗蒸房。被告人XX绘制平面图后交由公司设计部制作平面图和效果图,并指派未取得任何资质的被告人关荣林负责装修足馨堂,被告人倪庆云负责采购材料、配送材料和施工技术指导。被告人关荣林组织未经专业化培训的工程队,按照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装修汗蒸房时铺设公司配送的电热膜和未经耐燃阻燃处理的无纺布等材料。2014年12月工程竣工后,被告人XX、倪庆云、关荣林均未按规定对足馨堂进行竣工验收。经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检查不合格被责令停业,之后擅自恢复汗蒸业务。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足馨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和16户住户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

【处理结果】东某公司(一夫尚唐公司)作为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违法承揽足馨堂装修工程,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XX、倪庆云、关荣林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6、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0日,冯革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队XX宅XX号自建的二楼东侧厂房,租赁给XX公司,实际负责人权循军生产经营羊毛衫厂。冯革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安监、村委会多次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仍拒不整改,而权循军因疏忽大意,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内安排员工留住。2019年5月24日1时15分许,该二楼东侧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在该厂区留住的XX公司女员工张某、陈某死亡、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烧毁约4万余件羊毛衫的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点为XX公司倒毛车间北侧第二货架区域、火灾因电器设备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陈某均系因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处理结果】冯革作为防火安全负有职责的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整改但未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致两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权循军作为XX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内安排员工留住,造成火灾致两名员工死亡事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0年1月10日14时,山东烟台栖霞市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井下22名工人被困失联,截至到目前,5天时间过去了,尚无有人员被救出的消息发布。22名工人的生还概率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渺茫。涉事企业在事故发生伊始就严密封锁消息,选择企业自主救援,直至发现救援难度超出企业自身能力时,才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时,此时事故已经发生了30个小时,矿山事故72小时黄金救援时间已经浪费掉了将近一半。【处理结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企业相关负责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5日晚7点左右,山东省委已决定免去现栖霞市委书记、市长等人的职务。

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责任不仅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员工,也涉及提供专业支持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及人员。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相比于原有规定的“出具虚假证明”,“出具失实报告”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后者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对评估机构设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一变化与国家简政放权,减少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管部门权限的背景有关,为防范作为委托方的企业给中介机构施压违规出具报告,新《安全生产法》加重了中介组织的主体责任,如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典型案例:在 (2018)晋11刑终34号案件中,印某、安某作为煤矿设计研究人员,在明知其所在煤炭设计研究院没有设计90万吨/年生产规模矿井以及案涉煤矿不具备建成90万吨/年矿井保有储量和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故意编制出具严重失实的资源整合方案,情节严重,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9、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仁治受邀驾驶装载机为唐正清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家门前的院坝做扩宽处理。张仁治在未了解地下管网情况下即开始作业;当日21时30分许,挖断埋设在地下的天然气管道,发生天然气泄露后遇火源引发爆燃,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张仁治发现天然气泄漏后,即驾驶装载机离开现场。

【处理结果】 被告人张仁治在挖掘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地下有天然气管网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多处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发布于 2021-09-03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