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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法律解读4

第四十条:有了一个新名词叫做绝当。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提醒大家啊,在典当公司最好不要出现绝当。因为现在的典当数据都是大数据联网的,你的绝当次数多了以后,银监会的后台是可以看见的,对以后公司的发展,比如说设立分支机构等都有不好的影响。 尽量和当户沟通,可以续当争取续当。或者可以和客户联系直接变卖。当实在找不到当户的情况下才能绝当。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一条也很重要,房地产和车辆业务应当去班里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登机手续,典当公司就失去了优先受偿权。

房产抵押去不动产管理中心 机动车质押去车管所 股权质押或者设备质押去工商局。

第四十三条: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在最近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绝当物处理方面的问题上,《通知》不再区分绝当物估价金额大小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对绝当物采取协议折价或协议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即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主要原因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禁止流押、流质,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损溢自负的规定与《物权法》相抵触。

也就是说典当公司不能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了。不管是三万元以上还是不足三万元。这个对于名品典当的市场影响很大。因为很多典当公司的名品业务是不挣钱的,主要靠当物绝当来挣钱,而新的通知规定绝当的当物还需要拍卖,这就增加的典当公司的成本。导致典当公司收名品时会更加谨慎。价格压的更低,因为典当公司要算上还不上当金需要拍卖的隐形成本。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就是注册资本1000万元,不能给同一个法人或者自然人放款超过250万,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典当公司都会规避该规定,向法人出借一些,向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出借一些,在向关联企业、子公司出借一些,就完美的规避的这一条,殊不知,《办法》是在保护典当企业,而不是给典当公司设立障碍。《办法》里有很多血的教训,给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借款的余额超过了25%,就会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急剧增加。我曾经听说过一个新设立的典当公司违反了第四十四条,就是企业作为借款主体,法定代表人作为借款主体,关联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等等,反正就是凑了4-5个借款主体,借款金额超过了注册资本的50%,结果呢,能还上自然都能还上,还不上自然都成了坏账,公司经营不到半年,就开始打官司,剩下的钱也不敢再放贷了,过了1年企业就倒闭了。

还有一条:典当公司可以给自己的股东典当。但是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股东入股100万,典当余额最高就是100万。也有很多典当公司再这一条上大做文章,给股东典当,就给股东的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典当。最终导致还账,导致几个合伙人不和的事情也很多。再说一遍,《办法》是血的教训总结的,不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拍脑袋决策的。不要总是试图触碰红线,触碰高压线,《办法》是保护典当企业的,并不是给典当公司设置门槛的,记住了这些,以后典当公司就会安全的发展。否则暂时的突破了一下,享受了一些利益,最终是要被市场淘汰的。

第五小条:财产权利质押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其实实践中财产权利是典当公司最不喜欢要的一种当物。当然有很多典当公司有专门的票据部门专门收取承兑汇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 汇票、支票、本票;(二) 债券、存款单;(三) 仓单、提单;(四)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 应收账款;(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首先汇票和支票都是风险极大的,都有到期不能支付的可能性。而当户只需要缴纳银行罚款即可。

仓单和提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核实真实性。

可以转让的股权更是不靠谱,股权的价值非常不好确定。而且存在在典当期限内股权价值大幅减少的情况。风险不可控。

应收账款。呵呵,他自己都收不回来,你凭什么认为你能收回来???又有人说了,应收账款是质押,又不是转让了。但是典当业务发生时要想到最坏的结果。抵押房产的时候就要考虑房子拍卖的价钱,收名品的时候就要考虑到以后绝当怎么办,收车辆的时候就要考虑车辆在二手市场是否好卖。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后面的第七章、第八章和第九章主要是主管部门需要仔细看的。和公司关系不大。

下一次的文章中,我会对《办法》的相关条款做一个总结。


发布于 2022-04-06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