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按新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国经济网——国家... 2013年03月08日 13:44

      一方面是结合实际,细化操作办法与规程。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具体的操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针对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后部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属于市局权限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及时下文明确予以解决;需要请示上级的,及时向上级请示要求明确或解决。

      另一方面是加大力度,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利用专题讲座、座谈会、媒体、刊物、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疑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加强深圳市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的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政策的主要精神及相关规定。

      “自2013年2月起,凡是在深圳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胡勇辉处长还温馨地提醒相关纳税人,“因征管系统原因,本市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1月份属期延缓至2013年2月起征收。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不同月份属期分别填写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表在2013年2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缴纳。新规定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其申报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深圳纳税服务热线12366。 ”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在纳税人日常申报情况下,要求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登记;二是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要补办缴费登记;三是对一些广告业务的发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也就是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强求在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环节办理缴费登记,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再办理缴费登记。

      (责任编辑:魏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