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精神鉴定,守护司法公信

中国经济网——国家... 2018年02月27日 07:59

      有时,你会发现,日常用语中,人们好像分不清“神经病”和“精神病”。其实,从病理角度讲,同为疾病,本质无差。只是真要不罹患疾病,寻医求诊,有所区别,前者挂神经科,后者是挂精神科。毕竟,一个生理病灶,一个心理障碍。

      可在民间俚语,总有人将之有意无意混淆,前者甚至异化为骂人粗口。后者,生活中也有一高频用法,比如“我是精神病我怕谁”“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等等。从这种坊间使用习惯,也可看出“精神病患,犯法免责”,似乎是一个共识。

      这个说法,笼统得看,似也不能完全算错,但这事也需要细究。毕竟,很多刑事案件,只要涉及司法精神鉴定,根据嫌疑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可能会有三种结论: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精神病杀人不犯法”,仅指犯案时完全病发,对行为毫无辨认和自控能力的状态。而哪怕是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状态良好时作案,也是要负刑责的。更不要说,那些本来无病,犯法后动歪脑筋,装傻充愣,妄图蒙混过关,逃脱刑责的了。

      一个识别真病还是装疯的简单偏方,凡是把“我有病我怕啥”,“精神病杀人无罪”挂嘴边,当免责金牌的,准是浑水摸鱼的“假精神病”。哪怕不是专业精神鉴定专家,依据常识也可推断,能如此“知法懂法”、“活学活用”,咋可能是毫无辨识和控制能力的完全病态?就算间歇性的,至少说这话时绝对清醒,如果此时作奸犯科,绝对要算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为何,必须厘清这其中关节,是因为这些年,钻这个“精神鉴定”司法空子的,不在少数。每每发生一些超出常理的,极端恶性案件,关于嫌疑人的精神状态的争议,就难以平息。比如,前几年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当公布驾驶员“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时,不但未能定分止争,反招致“惯性普遍性信任危机”。

      就因为之前疑点重重,在公信危机下,这个精神鉴定意见,也同样面临信任尴尬。此后还有一些各类案件,也是启动司法精神鉴定后,未能立时受到舆论认可。精神鉴定不等于司法裁决,甚至刑诉法修订时,都曾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不是无关痛痒的文字游戏,而是代表一种司法态度。

      日前,“最高检:坚决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2月26日最高检网站)的消息,显然是对这一态度的延续。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明确要求,办理强制医疗案件,可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鉴定人,听取代理人意见,向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就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调查。

      看到这,有人惊呼,这不应该是基本程序吗,难道以前都不问不查,默认“说啥是啥”的吗?这也许是多虑了。不信你查查近乎二三十年前,“两高”联合公安、司法、卫生多部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就能了解,早在那时关于这一套“资质审查、专业鉴定、 补充复核、层层监督”,甚至关于“鉴定中徇私舞弊、故意作假,应当究责”等都有规定。

      从不缺制度。现在更是细化到对“假病”和“被病”的专门区分。“假装”其实比“被迫”为害更甚。能装病作假逃脱刑罚的,背后都有系列违规操作,属链条性责任溃败,是水源性司法污染危机。对司法公信的戕害,不容小觑。而那些“被精神病”的,从前些年看,除个别私人矛盾外,则多是功利思维下的地方“维稳”工具。当然作恶不分系统内外,都得一视同仁,依法究责。

      这毕竟是个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规定,对列出的十六种违规违法,也多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和纠正”。但是,规范司法精神鉴定显然不能只检方使劲,从公安移送前的强制医疗执行,到后期法院裁判及整个过程中的规范监督和违规惩处,需要公检法司法链条有机联动,每一环都置于严苛而透明的公共监督之下,无暧昧灰色利益地带,可见可查,才可信服。这说的当然远超“精神鉴定”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