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义务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7月14日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义务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义务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约定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三、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王子熠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

      186-8371-232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