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到货物又被拒退款,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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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原创(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15 浏览量:230

      经常会有人咨询问到:“你作为货物购买方,找A买东西,A让你直接支付给供货方B,你和A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答案:买卖合同关系。

      01

      买方:

      交了钱不发货 要求退款

      袁某与陈某夫妻俩想从罗某处购入一批货物,罗某向二人提供了一个第三方供货商的账户,让二人直接向该账户支付定金,供货商收到定金后,向罗某发货,再由罗某转交二人。交付完毕后,二人再向罗某指定的账户支付剩余尾款。

      在交付部分款项后,袁某、陈某一直未能如约收到货物,便和罗某协商退货退款,罗某退回部分货款后,仍余18万余元货款未退还。袁某、陈某多次联系罗某退款遭拒,遂向法院起诉。

      卖方:

      是委托非买卖 拒绝负责

      02

      庭上,罗某辩称,其与袁某、陈某的关系是委托合作关系,非买卖关系,她仅提供货物渠道,袁某与陈某二人的退款应由第三方供货商负责,无权要求其退款。

      法院:

      属买卖合同关系 立即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双方的交易情况显示,袁某、陈某是在不认识第三方供货商的情况下,按照罗某的指示向供货方支付货款,此类交易方式符合连环交易的通常做法,即使袁某、陈某与供货方存在转账货款的事实,也不影响袁某、陈某与罗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罗某主张的委托关系需符合卖方按照买方指示后代替买方购买货物的情形,因罗某对该情形举证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向袁某、陈某退回货款18万余元及利息。罗某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随着商业活动形式愈发多元化,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往往存在连环相扣的属性,如若其中一环出现违约问题则可能辐射到上下游多个主体的合同履行。

      通过本案可以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扩及第三方。

      在各方进行交易时,了解并明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一旦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明确的法律关系将为交易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