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ww.lawtime.cn提供.
重庆拆迁安置专业律师
律师入驻 >
  • 重庆律师-杨泽昊律师
    杨泽昊
    主办律师
    185-0231-2353
  • 重庆律师-重庆天宸律所律师
    重庆天宸律所
    主办律师
    150-0232-6739
  • 重庆律师-周咏洁律师
    周咏洁
    主办律师
    151-1195-6973
  • 重庆律师-刘江律师
    刘江
    主办律师
    184-0230-3232
  • 重庆律师-杨秋律师
    杨秋
    主办律师
    186-2312-4928
  • 重庆律师-周海峰律师
    周海峰
    主任律师
    130-0837-5843
  • 重庆律师-律师入驻律师
    律师入驻
    专业放心
    400 666 0996
  • 重庆律师-律师入驻律师
    律师入驻
    专业放心
    400 666 0996
  • 重庆律师-律师入驻律师
    律师入驻
    专业放心
    400 666 0996
  • 重庆律师-律师入驻律师
    律师入驻
    专业放心
    400 666 0996
  • 重庆拆迁安置律师案例
  • 重庆拆迁安置律师文集
  • 厝地转让付钱不交地,我方介入拿回已付全部土地转让款
    6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厝地转让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将某村某园厝地四套及前后边角地以330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实际交付330万交易价款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29日、2022年1月27日出具三张收条给原告,但是至今却未将土地交付。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请求将该《厝地转让协议书》确认无效以及被告一次性返交易价款3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办案思路: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厝地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我方律师秉持着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仔细分析了《厝地转让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经查实,二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厝地四套(每套三间)为农村集体土地,按规定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最终,我方律师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付还原告交易价款3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鉴于《厝地转让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二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收取了原告330万元交易价款,故我方律师主张被告一次性返交易价款330万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结果:一、原告林某鹏与被告林某亮、林某明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厝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林某亮、林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易价款33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2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林某亮、林某明负担。被告林某亮、林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已由原告林某鹏预交,原告林某鹏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预交的受理费xxxx元。
    重庆律师-潘炯律师潘炯律师
    2024-08-16
    人浏览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公司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维权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到被告处从事翻转吊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24日,原告工作中左手卷入皮带受伤,后到即墨市某某医院就医,诊断为左手中指骨折,住院8天。原告向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于2019年8月27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即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份工资3769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459元。代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通过向法庭提交工作制服、工资发放表、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最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内从事平吊、翻转吊工作及被告的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等情况,结合法庭调查,原告的陈述能够与各项证据相吻合。被告辩称,案外人承包了被告公司车间的生产业务,原告系受雇于案外人,与被告公司无关。法院认为,原告系在被告公司院内工作,案外人也系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在被告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且承包合同中对日常生产经营业务及用工情况被告与案外人按约定共同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也能证明被告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事实,且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为2018年2月份,而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被告亦从未向原告说明系转化为案外人雇佣。因此,被告辩称系案外人雇佣,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其于2018年2月24日在被告处工作,出庭证人称原告系2018年农历正月初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19年5月24日发生事故受伤,两者所述基本吻合。原告另主张,被告未付2019年5月份工资。对于以上事实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掌握职工的入职用工时间及工资领取情况记录,但拒不提交,根据举证证据规则,被告应承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法院综上认定:原告入职时间为2018年2月24日,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欠付原告2019年5月份工资。对于5月份的工资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具体数额,法院按已查明原告的6个月工资的平均值计算,即为3769元。因被告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用工第二个月即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份工资3769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93.22元。审判员王XX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张XX
    重庆律师-杨白云律师杨白云律师
    2024-08-16
    人浏览
  • 刘某涛、姜某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原告):姜某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白云,北京观韬中茂(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涛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无明确借款合同、借据、借条,无明确借款人、无还款日期、无明确借贷还款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没有订立《借贷合同》,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没有向被告主张过还款权利,在两年后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微某聊天记录中都没有明确表达出双方是借贷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已过。2017年,急于拿下竞标青岛清华某某协信科技城涓防工程安装装修项目,因其高利贷到期缺少资金找到上诉人协商投资合作:由双方共同运作竞标信某城消防工程项目。上诉人为此找到表妹王某融资一百万元、王XX融资五十万元。该工程标价一千万元。现该工程早己交付使用。上诉人提交的微某聊天记录也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借出”方式和“借出”时间上看不符合借贷的交易习惯。从被上诉人举证情况来看,其主张43万资金借贷资金的来源系由其本人和其妻子两人构成。借贷资金不符合交易的习惯和借贷应从同一借贷主体贷款的交易习惯。本案缺乏“借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姜某涛提交二年之后形成的《录音》和《微某聊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该录音的手段不合法,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和许可,录音的内容不具效力。从录音的内容上我们可以判断其意,即便是进行了录音,那也是在三年之后才主张“还款”:但还款的原因结合微某哪天上看是王某逼得很急而非出于“借款”到期。自始至终未反映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便是提供了的微某养天,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领布前。而以当时的法律法规,被上诉人起诉民间借贷一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并未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而是抗辩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并且,这种法律关系支付的佣金和利润。本案存有诸多疑点,在没有借款合同、互不相识的情况下(甚至连张不规范的收条、借条都没有),被上诉人分两次、从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账户“借出”巨款(此前,两人并没有存有巨款的流水或凭证),明显不正常。如果认定被上诉人妻子于某转出三万元也属“借款”,则应当列入当事人,上诉人除了在庭市期闻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特意提交了能够反映全案的双方《微某聊天记录》,理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上诉人在庭审期间还提交过《调查令申请》,申请调取(2019)鲁0203民初XXX号。意在证明被上诉人明显不具备出借巨款的能力以及上诉人收到该款的理由,但未应允。姜某涛答辩:上诉人刘某涛与被上诉人姜某涛民间纠纷一案,一审中通过上诉人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录音证据等可以相互印证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借款的事实,并且在录音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要求其偿还借款的事实都是默认的,上诉人应当依法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已失效。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法律依据错误,应为27条,且该条规定借款利率应为LPR四倍,并不是年利率的24%。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姜某涛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涛偿还姜某涛借款人民币43万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立案之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涛承担。诉讼过程中,姜某涛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是以借款本金4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立案日期)起至刘某涛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立案之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姜某涛与案外人于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28日姜某涛通过于某银行账户向刘某涛转账3万元,姜某涛于2017年10月30日向刘某涛转账40万元。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10月6日姜某涛通过打电话、发微某、发短信的方式多次向刘某涛主张还款。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43万元是否系刘某涛向姜某涛的借款。刘某涛抗辩称姜某涛并无借条,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姜某涛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姜某涛向刘某涛出借43万元,刘某涛虽抗辩称姜某涛向刘某涛的转账系姜某涛应允拿下项目后给刘某涛的工程和融资佣金及劳务费,但刘某涛当庭自认青岛清华某某协信科技城查询消防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标书中仅载明工程的造价款,未约定佣金及劳务费,关于佣金及劳务费的约定系原、刘某涛的口头约定,但姜某涛对此并未予认可,刘某涛另提出其介绍青岛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即姜某涛公司)签订了《渠道商合作协议》,以证明姜某涛与刘某涛之间存在多次业务关系,故涉案的43万元并非借款,但《渠道商合作协议》签订双方并非姜某涛与刘某涛,且姜某涛认为双方之间从未进行过任何项目的合作,刘某涛提供的证据及抗辩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刘某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某涛提出姜某涛转账给刘某涛的40万元系从案外人王某处融资所得,而非姜某涛自有资金,姜某涛转贷行为无效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姜某涛可随时要求刘某涛履行,故刘某涛提出的姜某涛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姜某涛向刘某涛主张还款后,刘某涛未能偿还姜某涛的借款,姜某涛主张刘某涛以借款本金4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刘某涛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刘某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姜某涛借款本金430000元;二、刘某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涛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刘某涛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保全费2670元,由刘某涛负担,刘某涛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姜某涛。二审查明,一审中姜某涛提交双方于2020年3月25日通话录音载明,姜某涛:是这样的哥,一天到晚吧,我老是,我是在煎熬中度过,我这不是前两天儿给你打电话,你也没接,哎呀我这两天儿,我简直我坐我坐不住,你看看这个钱那,咱那个钱,我现在跟你好好聊一聊,那么你觉得什么时候能还给我那个钱,因为王某这边确实是不行的,等不及了啊,有没有谱,有没有大约的时间,那个钱你还给我,有没有时间,我好有个底儿,因为她是5月份是必给她的。刘某涛:我回去,咱俩见面说这个事吧,好不好。看我这里能办到什么程度,回去我给恁俩打电话,给恁俩见面说好不好。二审中,刘某涛陈述:姜某涛承揽了工程向刘某涛融资,刘某涛通过其妹妹向姜某涛支付150万元融资款,支付前姜某涛支付了3万元的活动经费,150万元支付后,双方协商姜某涛向刘某涛支付40万元佣金。佣金计算标准是按照工程总价值1050万元的10%计算,后双方讲价到40万元。姜某涛陈述:我在借款发生时承揽了工程,向刘某涛融资150万元,后刘某涛称其经营困难又向我提出借款40万元,因在我困难时刘某涛给我融资,我就同意了向他出借40万元,双方往来均未出具借条。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涛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姜某涛持转账凭证向刘某涛主张返还借款,刘某涛认可收到款项,但以该款项系姜某涛应支付的佣金为由,主张不予返还,姜某涛否认双方存在佣金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刘某涛的该项抗辩既与其在双方通话录音中载明的内容不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关于姜某涛向其支付佣金的约定,故其抗辩事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某涛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刘某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x静审判员李x审判员刘x阳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翟x媛
    重庆律师-杨白云律师杨白云律师
    2024-08-16
    人浏览
  • 安享晚年!鉴识律师帮我争取到拆迁款。
    重庆律师-鉴识律所律师鉴识律所律师
    2020-07-06
    人浏览
  • 不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律师帮助12户村民状告征收部门胜诉
    1日以委托人张某、梁某等十二户村民所在的
    重庆律师-周厚全律师周厚全律师
    2013-11-26
    人浏览
  • 离合器公司不服征地补偿安置,聘请律师维权获得成功
    ,该公司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但是却按
    重庆律师-周厚全律师周厚全律师
    2013-11-26
    人浏览
  • 购买法拍房后,起诉要求租客搬离 法院:应接受权利瑕疵
    大节省购房成本而受到不少购房者青睐。然而,法拍房也可能存在有长期租约、腾退难等风险。那么,购得的法拍房带有租约,能否起诉请求排除妨害,即要求承租人搬离呢?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法拍房引发的侵权纠纷,判决驳回原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2022年6月,某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甲、姚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某处的房屋。同年12月30日,该院委托评估公司就该房屋进行评估后作出了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涉案房屋目前已出租给某公司,租用期限为十年,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房屋目前出租作办公使用。2023年7月,法院就该房屋在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告载明了前述房屋带有租约情况,并附有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现状照片。同月,原告张某乙以48万余元的价格成功拍得该房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后,张某乙认为法院拍卖公告披露的租约系虚假租约,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某公司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非法占有期间的占用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已经披露了涉案房屋带有租约的情况,且披露了租约的详细信息及房屋详情照片。同时,公告亦明确“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故原告在竞拍涉案房屋时,对房屋存在租约是明知的,应当接受该种权利瑕疵。被告某公司依据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签订的租赁合同占有涉案房屋,系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乙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张某乙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律师-袁伟民律师袁伟民律师
    2024-08-17
    人浏览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担保是指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的方式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作为担保权人的相对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对担保人公司章程、公司担保决议等内部文件从形式上进行合理审查,具体为审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股东或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关联担保中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等。律师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重庆律师-黄维宝律师黄维宝律师
    2024-08-17
    人浏览
  • 依据员工手册开除员工是否合法?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依据,只有当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时,才能作为有效的管理依据。如果员工的行为确实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规定,有确凿的证据支持,且这些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企业依据员工手册开除员工是合法的。律师补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重庆律师-黄维宝律师黄维宝律师
    2024-08-17
    人浏览
  • 车祸受伤学生能否要求赔偿补课费?
    于没有工作,就没有误工费,不少家长认为发生交通事故耽误了孩子的学习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补课费,那么,车祸受伤学生能否要求赔偿补课费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当受害人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且系合法而必要产生时,应当予以支持。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对其学业、身心健康均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聘请课外辅导老师对受害人进行补课,是为了减少对受害人在学业上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补课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补课费的赔偿多少没有固定标准,它可能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学生的学业受影响程度、补课的实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情况以及法院的判断等。律师补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重庆律师-黄维宝律师黄维宝律师
    2024-08-17
    人浏览
  • 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纠纷结案报告
    订补偿协议。合川区国土局于2014年8月
    重庆律师-黄洁玲律师黄洁玲律师
    2015-04-09
    人浏览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重庆律师-安广泉律师安广泉律师
    2011-06-25
    人浏览
    重庆拆迁安置律师咨询
    重庆拆迁安置法律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