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1月17日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陕0113刑初146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2023年7月5日被抓获,7 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鲁某某在何某某的介绍下帮助杨某某“**传媒”的招嫖网站并进行维护,杨某某支付鲁某某维护费用。经鉴定,网站“**传媒”,域名 ****.com, 发布涉黄信息数量873条。2023年6月12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八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杨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杨某某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鲁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何某某,后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南窑头村的房屋内帮助杨某某“**传媒”的招嫖网站并进行维护,杨某某向鲁某某支付维护费用。

      经鉴定,网站“**传媒”,域名****.com,发布涉黄(招嫖)信息数量873条。2023年7月5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另查明,杨某某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中法〔2023〕电鉴字第06001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缴款书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的网站并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部分)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杨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5日起执行至2024年2月4日止)。

      二 、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10万元,责令退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国 良

      人民陪审员     成 元 昭

      书记员  赵区珂

      二 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