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ww.lawtime.cn提供.
赵小龙律师

赵小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130-0668-129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赵小龙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3*********039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查看完整信息
服务信息
2人
客户好评
1人
客户采纳
一小时内
响应时间
律师服务

留言咨询

律师会利用空闲时间为您解答

每日免费回复名额有限

限制追问次数

咨询

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解答

支持图文与律师在线深入沟通

法律分析意见更清晰

¥49元/60分钟

电话咨询

快速提交信息

律师主动通过电话与你联系

电话直接沟通效率更高

¥49元/60分钟
  • 律师文集
  • 买房交了没签合同定金能退吗

    一、买房交了没签合同定金能退吗买房交了定金没签合同是否能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购房者毁约没有签合同不可以退;2.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化天然要素等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3.售房者毁约没签合同的,定金可以退回双倍。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房屋买卖定金和订金的区别1.定金是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2.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三、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2024-08-21
    仓储合同的成立的一般条件

    一、仓储合同的成立的一般条件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表现为:1.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以书面形式签订。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订立仓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平等的原则;2.等价有偿的原则;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三、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2.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4.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5.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024-08-21
    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

    一、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1.债务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二、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如下: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留置权则只能在动产上设立;2.抵押物可由抵押人占有,出质物则由质权人妥善保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三、留置权都有什么法律特征1.具有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2.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3.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4.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5.牵连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6.履行期。法律快车提醒您,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7.无妨碍留置权。

    2024-08-14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
  • 4.5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2022年05月02日来自用户
  • 4.5

    用户评价:非常专业,非常敬业!强强!

    2022年04月01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