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创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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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融创”)是2008年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实习基地,成都大学法学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现任成都市物流协会常任理事单位,成都市现代物流专业职教集团理事单位,红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盛创石油天然气工程勘察公司,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国家行政机关及政府法律顾问。律所由二十余名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组成。律师均系西南政法大学等国内名牌大学法律院校毕业,大多数为硕士、博士以及双学历者。历年来,办理案件千余件,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诸多领域,为近50家中小型企业长常年提供了涉公司法律事务的专项服务—涵盖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公司运营(经营)、公司上市等服务内容;我们代理了近500多件与公司有关纠纷的诉讼—涉及到股东权益、公司权益、股权转让、公司整体转让、公司合同事务等25类公司纠纷!获得客户及业界的一致称赞。“融智为事,创思成法”的建所理念是融创律所文化的核心。融创一直秉承着这样的宗旨:以“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的服务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向发展。以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律师形象,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融创律师以向客户提供团队服务为保障,能够有效应对客户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并提供多类型、多层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充分运用区位、资源优势搭建基础性、战略性法律服务平台,立足成都、服务四川、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着力打造一流的、综合性的、具有专业特色和管理特色的、不断开拓创新的国际级强所!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毅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执业21年,经验丰富。擅长办理重大复杂的刑事辩护案件、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房地产、交通事故、劳动仲裁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期间成绩斐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先后被授予“青年岗位能手”、“十佳诚信律师”、“司法行政先进个人”、“接待群众来访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担任的社会职务有: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名誉教授、成都市物流协会常年法律顾问、成都市现代物流专业职教集团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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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四川融创律所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执业律所: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31510*********648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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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调解案例2021年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刘某骑电动三轮车从后面超车撞倒,致使李某腰部受伤住院,并做了手术,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责任承担方面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李某未靠右行使、刘某驾驶车辆未登记注册且存在安全隐患,双方成都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刘某仅垫付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并要求走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多少赔偿多少。李某便委托到我所汪律师和林律师,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庭审中的积极协商调解,最终调解成功,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避免了诉累。办案经过在接受李某委托后,汪律师组织团队首先对材料进行了仔细分析:第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且经交通管理局委托鉴定,认定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地方性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部分应由刘某全部承担,交强险外的赔偿部分由机动车一方即刘某承担60%的责任;第二则针对各项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分类,作出了一份详细的赔偿清单,哪笔费用什么时间产生、为什么能支持等都有详细的解释,并且附加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撑;第三,材料准备充分后便进入了诉讼程序,从前期的准备阶段到调解成功,每一步都和当事人及时沟通,让当事人明白我们要求赔偿的详细依据以及案件的进度,让当事人参与进来,而不是当事人委托之后,啥也不知道就结束了,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后在法官的组织下充分进行调解,成功调解结案,被告刘某当庭支付赔偿费用一部分,剩余部分分期支付,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及其他成本,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调解书内容一、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刘某还应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6000元。二、刘某在签收本调解书当日支付赔偿费26000元。剩余赔偿款50000元,刘某在三年内分三笔付清。若刘某未按照调解协议确认的时间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赔偿款,刘某除应向李某支付赔偿款外,还应额外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李某有权就剩余赔偿款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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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案例2020年6月被告李某向原告黄某借款40000元,原告依被告请求将该笔借款转账到被告妻子账户,2021年2月被告李某又向原告黄某借款2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60000元。被告仅于2021年7月还款10000元,余款50000元至起诉时仍未归还。原告黄某为追索权益遂委托我所汪律师代理诉讼,成功胜诉。法院判决一、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黄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受理催告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黄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律师说法接到当事人黄某的委托后,汪律师第一时间查看案件材料并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首先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于2021年7月出具的一份《还款协议》,载明:“2020年借到肖某、黄某支付宝转款60000元,2021年7月17日还款10000元,剩余50000元未还。协商于5日后再还一部分,再剩下的一年内还完。若逾期未还,愿意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是被原告夫妇胁迫才出具的还款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关于还款协议中履行期限未到,被告是否违约的分析,首先还款协议中明确出具还款协议后五日内还款一部分,但被告分毫未还,构成违约;其次,虽然还款协议中写道剩下的一年内还完,但被告在庭审中并不承认转给其妻子的四万元,没有还款的意愿,故其行为属于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剩余借款五万元及相关费用。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黄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某与肖某系夫妻关系,肖某向本院提交了声明书一份,申明自愿不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还款协议中的权利由黄某作为原告向李某主张。黄某分别向李某及其妻子转款后,被告出具了还款协议,说明李某对前述60000元转款系借款性质及借款主体予以认可。《还款协议》出具后,李某并未按约定还款,构成到期违约,对于未到期部分,又构成预期违约,故黄某持《还款协议》要求李某归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辩称还款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辩称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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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成功案例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成功案例(2021)川7101民初3860号【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8月4日,刘*用在新浪微博及站酷的用户名为*的账号,发布了“为发这篇主要是确立下创作日期,是我本人创作,目前简单的说下状况,甲方几个月前找到我,说想创作两张人物插画,给了百分之五十预付款,我开始创作,期间反复修改……让我们站酷见。”的共14张配图文章。被告恶意截取部分聊天记录,歪曲事实,散播不实信息,擅自将原告的微信头像、QQ信息及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工作内容向公众公开。截止2021年8月9日已有大量的浏览量、转发量以及网友的负面评论,已严重影响到翟*的工作和生活,遂委托我所林律师及杨律师代理诉讼,最终调解成功,由被告公开道歉,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法院确认调解书内容】一、刘*删除用户名为*的新浪微博账号及“站酷”网站账号发布的涉案博文;二、刘*就将翟*QQ号码、工作地址及聊天记录予以公开的不当行为在新浪微博和“站酷”网站置顶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内容经本院审核);三、双方各自承担本案一半诉讼费用。【律师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在接受原告委托后我所律师团队仔细查看了被告所发布的涉案博文,发现博文中有泄露原告个人QQ信息、涉及工作内容,以及因为被告发布的不实信息造成博文下有较多负面评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及时提醒原告将现有的证据进行保存并公证,以占据诉讼中的有利地位。二、像这类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其实很常见,部分人以为在网上“远隔千里之外”,便随意发表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而网络并非不法之地,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侵权人无论在网络还是现实中造成侵权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三、网络侵权情况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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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公在外面借钱网贷,我该怎么办?

          最近接到一个当事人,她跟她老公结婚不到三年时间,工资一直都是各用各的,前段时间频繁的接到各大贷款平台打来的电话,问知不知道老公在外面贷了钱?问贷了多少钱也不回应,只是说让她老公按时还钱,后面逼问她老公,交代了的大大小小加起来可能五十万左右,还有一些她老公没有交代的,最近更是猖狂,发来各种威胁信息,电话都被打爆了。按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当然,您不知情的债务,您也不可能签字,也不符合这个条件,如果您在事后曾经追认过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对方和债务人举证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您也需要承担这笔债务。目前需要做的是:1、不管别人打电话还是找到您,明确表示不知情,都说不知道在外面欠了钱,都不要承认2、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3、不要混同财产,避免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接收您老公的借款,或者是用您的账号给债权人转钱还款提醒各位小伙伴,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沟通交流,同时最好单独建立家庭日常开支账户,留心对方异常行为以及银行卡中异常的资金流向,不要接收对方不明财路来的钱,避免背下不知名的债务。这种情况已经发生,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可以考虑协议约定,网贷借款属于对方一个人的债务,由对方个人偿还,协议只对您们两个人有效,债权人可以要求您们两个人共同偿还,但您偿还了之后,可以按照此协议,向您老公追偿。

          2023-07-10

          理财诈骗,高额回报是骗局!

          诈骗套路千万条,但万变不离其宗,骗子无非是利用被骗者贪图利益的心态作饵,最终诱骗被骗者上钩。人都是逐利的,这并不可耻,但是需要有判断力,不要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甚至牵着鼻子走,不要轻信什么高额回报率,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要掉也大概率是个陷阱。

          2022-11-30

          男子虚报南大学历被开除起诉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公司是以销售奢侈品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对客户诚信是其长久的生财之道。张某的确在新媒体运营总监岗位上干得风生水起,但虚报学历却是不争的事实。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张某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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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服务热情,业务精通,帮助很大

          2021年10月18日来自匿名用户

  •       4.5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2021年10月11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