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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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邵阳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律师简介

      律师曾纪辉,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第三任主任.1982年批准律师工作者从事律师执业,全国律考取得律师资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恢复后现继续从事律师执业全国为数不多的第一代律师。39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与3000余件刑、民等案件的办理,经验极其丰富.办理案件,轻车熟路,有事半功倍之效果。几十年发生在执业注册地域及周边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无一不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撤回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是多数,同仁震惊.为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东至上海崇明岛,南至海口,西至西安,北至齐齐哈尔,足迹留在大半个中国的土地上,各地的风士人情及司法机关的办案作风,极大的丰富了其办案经验.固定担任20家常年法律顾问25年.民事.侵权.合同.婚姻.交通事故等民商纠纷案件,因其承办的这类案件太多太多,接访或受案时只要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陈述属实或分析受案后能取得主要事实证据的,其分析判断诉讼结果与最后实际判决结果基本一致。法律咨询,建议拨打手机号码13973906237,便于了解问清案情,避免网上几句简单回复的弊端,力求解答准确,使咨询者心中有数,对案件走向与自己当前行为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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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曾纪辉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执业律所: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305*********232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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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440000元,适用缓刑

          挪用公款440000元,适用缓刑被告人董XX,男,捕前系某邮局支局长被告人唐XX,男,捕前系某乡邮政代办主任案情介绍:20051[

    曾纪辉律师

          公安派出所副所长袁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一案

          被告人袁XX,男辩护人曾纪辉,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XX,男,辩护人(略)案情简介:袁XX系某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周XX系该所民警。1999年8月31日下午,肖XX有嫖娼嫌疑,被袁XX带回派出所讯问。肖XX只承认去过发廊里按摩室,否认与发廊女发生性关系。但在此前袁XX盘问发廊女时,发廊女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讯问过程中,袁某到户籍室查询肖某的户籍档案,因电脑占线联网未果。下午7时许,袁XX对周某说,把他留置算了,等一下我又要值晚班。然后拨打所长电话,因手机信号拨不通。随即袁某填写一份继续盘问(留置)表,填办人一栏内为周某,单位领导批示一栏内签具同意留置24小时意见,并署上袁XX的名字。袁XX、周某将肖XX关押该所留置室。周某寻找值班干警未果,然后找到在该所二楼讯问他人的干警柳XX,告诉柳XX在留置室留置一个人,还没把问题交代清楚,请注意不和家属见面。柳XX回答,要得,等我审完这个人,把铁门锁倒就是了。袁、周听后各自回家吃饭。当晚7时57分,袁XX回所值班,发现肖XX已悬吊于留置室的铁门上,并确认肖XX已死亡。随即袁XX打电话告诉周某及所其他同志。当晚,公安、检察、政法委领导均赶到该所,人民检察院遂开始对该案侦查。法医鉴定,肖XX系索带类物体压迫颈部导致窒息死亡。199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以袁XX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对袁X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0年9月15日,上一级检察院维持了该决定书。尔后,肖XX的亲属以袁XX、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肖XX亲属的起诉。肖XX亲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袁XX在所长不在的情况下,有权批准留置违法嫌疑人。肖XX有嫖娼嫌疑且身份在案发后需进一步核实,属于留置盘问对象,故袁XX签发的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及两被告留置肖XX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不属非法拘禁。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袁XX做为行使副所长职责的公安干警,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疏于看守,致肖XX自杀,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袁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周某无罪。接上述判决后,肖XX亲属与袁XX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袁XX的上诉主要理由如下:1、没有违反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2、原审判决书既然认定自诉人指控两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则应做出被告人袁XX无罪的判决;3、玩忽职守不属人民法院自诉的范围,自诉人也没自诉,原审以玩忽职守判决,程序违法。况且人民检察院已对袁XX的玩忽职守做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又以袁XX犯玩忽职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违反了“一事再理”的原则。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03年5月9日下达裁定,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02)武刑初自第22号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自诉人肖XX的起诉。历时三年的袁XX非法拘禁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被告人袁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观点是:1、肖XX有嫖娼嫌疑,当时肖XX身份尚未查实,且对其涉嫌的事实尚未承认,故属继续盘问(留置)的对象;2、袁XX系公安局决定并报政法委同意的副所长,所长不在时,有权代表所长在留置表上签署同意留置的意见,这种行为属职务行为;3、袁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宣告无罪。[详见(2002)武刑初自第22号判决书与(2002)邵中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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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XX故意杀人一案

          熊XX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熊XX,男辩护人曾纪辉,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XX,男,辩护人(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周XX与李XX有纠纷,李请同乡田某帮忙,双方多次打架。2009年9月17日下午2时许,两被告人在湖南省林校附近的丰泽园饭店碰到田XX,两被告各持水果刀追杀田XX,被告人熊XX持刀朝田XX前胸刺去,并与被告人周XX朝田XX大腿等处乱刺,将田XX当场刺死,二被告人于次日投案自首。法医鉴定,田左胸壁创伤,心脏破裂死亡。被告人熊XX的辩护人辩护观点是:1、指控死者的致命伤系被告人熊XX所为证据不足;2、被告人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熊XX有多种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熊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XXX、XXX、XXX连带赔偿田某经济损失45585元。[详见(2001)长中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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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份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无罪辩护

          一份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无罪辩护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旁听的公民们: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辉妻子邹~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辉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与会见被告人杨~辉及参与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辉在本案中行为违法,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围绕这一观点,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恳请得到采纳;如有不妥之处,愿与公诉人商榷:一、该案没有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部分事实没查清;相当一部分证人证言部分内容存在事实夸大、虚假、伪证现象。1、没有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该案的发生,现场人员有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公安交警,有~~村死者亲属及部分村民。但从案卷反映的调查材料来看,在场的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公安交警都进行了调查取证,有21位之多,但对~~村这方来说,只有两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方面的调查取证。刑诉法第50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113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像这样在双方发生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只向一方人员调查取证,却对另一方人员不调查取证,显然收集证据不客观、不公正、不全面,程序不合法。2、部分事实没有查清。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辩护人指的是~~村民为什么与消防官兵发生冲突,甚至推打消防官兵的事实没查清。虽然消防官兵部分证词有所反映,但不全面;真正与消防官兵发生推打原因只有~~村在场的村民清楚。辩护人走访~~村部分在场群众,他们反映的原因有三个:1、追问谁是肇事司机;2、到消防部门门卫了解,出车的有7人,现场消防官兵只有5人,他们追问另两名官兵的去向;3、更重要的一个原因,他们追问上述问题时,无一人出面解答,这样悲痛的亲属把气撒在消防官兵身上。如果当时消防官兵出来解释一下,他们的推打行为不会发生。因为侦查机关对~~村在场人员不调查取证,所以导致村民为什么推打消防官兵的事实没有查清。3、部分证人证词部分内容事实夸大,存在虚假、伪证现象。(略)值得庆幸的是,起诉书否定了被告人杨~辉打了民警又打了交警的证词。二、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违法,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什么说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违法?被告人杨~辉打了消防官兵刘~晗,造成刘~晗轻微伤,打了消防司机黄~强一耳光,但没有造成黄~强身体伤害;摔坏了罗~民的价值1680元手机,被告人杨~辉这些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一项与23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违法。为什么说被告杨~辉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什么叫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故意无理挑起事端,发泄情绪,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本案:1、本案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面对躺在地上的死者,~~村死者家属在追问谁是司机,为什么少了两个消防战士,在无人出面解释说话的情况下,导致死者亲属把气撒在现场的消防官兵身上,目的是想得到答复。显然,~~村民并非为寻找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故意无理挑起事端。试想想,在面对悲痛的死者亲属提问,消防车方人员没有理由不解释,没有理由一言不发!2、被告人杨~辉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告人杨~辉致刘~晗轻微伤,虽然打了黄~强一耳光,没有造成黄~强受伤。依据两高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情节恶劣”,被告人杨~辉的行为没有致二人以上轻微伤,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被告人杨~辉摔坏罗~民手机价值1680元,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任意损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杨~辉损毁财物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寻衅滋事罪主犯,不能成立。(1)、本案死者亲属包括被告人杨~辉与消防车官兵因追问驾驶司机及还有两名消防官兵下落,在无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发生推打消防官兵行为,本身不属于寻衅滋事,更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主犯;(2)、起诉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围殴消防官兵系被告人杨~辉的召集、指使与煽动,被告人杨~辉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理由将他人的行为由被告人杨~辉承担;(3)、尽管前面我例举的证人证言部分证词证实“穿一件红色上衣,内穿一件白色T恤”的男子,有“最嚣张”、“最凶”及“为主”的证词,但这些证词同时又说这个人打了民警,打了交警。事实证明被告人杨~辉没有打民警、没有打交警。既然这些证人做了伪证,显然其“最嚣张”、“最凶”、“为主”的证词不足为证了。举个例子,消防司机黄~强被被告人杨~辉打了一耳光,但民警陈~林是如下证实的:“其中一个胖点的战士举手说是自己开的车,我听杨~辉说了一句,‘你见死不救’,边说边朝这名战士拳打脚踢”。像这样的证词能作事实认定吗?显然不能!(4)、真正知道自己为什么去围殴消防官兵,自己的行为是受谁的影响、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起什么作用,只有围殴消防官兵参与人才知道。但案卷并没有围殴消防官兵参与人的证言证词,仅凭着一些对事实存在夸大、虚假、甚至伪证的证人的看法,显然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杨~辉是这次围殴消防官兵的主犯。(5)、煽动殴打消防官兵的是一名妇女而非被告人杨~辉。证人消防官兵乔~生在证词中说“死者家属以为我们要跑掉,不准我们离开现场,加上那名穿毛领点状花纹大衣的妇女喊‘打死他们,打死他们的话,我们才被殴打的’。”乔~生的证词证实了消防官兵被殴打是该妇女的煽动而导致发生。从上述五点可以看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是殴打消防官兵的主犯,被殴至轻微伤三名消防官兵的法律后果全部由被告人杨~辉承担,显然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发言即将结束,我的辩护观点总的来讲,本案搜集证据不客观、不全面、存在伪证现象,搜集证据不合法,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杨~辉无罪。谢谢!辩护人:律师曾纪辉2016年8月5日说明: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杨~辉已在看守所关押五个月零三天,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现被告人杨~辉刑期已满,释放。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杨~辉当庭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承认自己有罪并认罪,为什么辩护人还做无罪辩护?是不是与法律相违背?回答不与法律相违背,是法律允许的。刑事案件辡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刑事被告人限制;刑事辩护与律师民事代理不同。律师担任民亊代理,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能超出授权人的意思表示。

          2016-09-19

          一次表面不采信实际被十分重视的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旁听的公民们:我是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本案第一被告人蒋**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骗取贷款罪事实不存在或巳发生变化,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围绕这一观点,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恳请得到采纳:一、被告人蒋**借他人名义贷款没有使用欺骗手段。起诉书第一项指控,被告人蒋**冒用他人名义向00市信用联社00信用社申请贷款,00信用社违反规定发放,蒋**骗取贷款179.5万元。案卷材料反映,蒋**确实用他人名义向00信用社申请贷款,00信用社也发放了贷款,至于是否是179.5万元,辩护人没有深入分析研究证据的必要。关键的问题是,蒋**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并取得贷款,是否使用欺骗手段。辩护人认为,蒋**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并取得贷款,没有使用欺骗手段。1、00信用社领导与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都认识被告人蒋**。案卷材料反映,00信用社领导与工作人员都认识蒋**,既然00信用社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认识被告人蒋**,被告人蒋**本人又站在信用社领导与工作人员面前,而身份资料又是他人的,并在借据上签上他人的名字,一切都在公开进行,就不存在欺骗。什么叫欺骗?隐瞒事实真相叫欺骗。被告人蒋**在认识自己的人面前用他人名义公开签名贷款,何谈得上欺骗!辩护人怀疑,蒋**用他人名义贷款,是信用社内部人员指点所为,甚至贷款人身份资料也是信用社内部提供,因为被告人不可能拿到不认识的人身份资料。2、原00信用社主任的供述,明知蒋**是用他人名义贷款。2014年8月22日原00信用社主任,今天的被告人黄**是如下供述的:问:“蒋**冒用他人的名义在你社贷款,你知道吗?”答:“我肯定是晓得的,是罗**给我打的招呼。”问:“既然你晓得蒋**这些贷款是冒名贷款,你为什么还要签名发放?”答:“我这样做既不合规,也不合法,我之所以这样做,是罗**打了招呼,要我这样做的。”那么信用社主任明明知道蒋**用他人名义贷款并审批发放,能说被告人蒋**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贷款吗?显然不能。3、被告人蒋**最多的一天用了6个公民的姓名在00同一信用社贷款30万元,被告人蒋**不存在使用欺骗手段。案卷材料反映,被告人蒋**同一天在00信用社用他人名义贷款两次或三次不少,在这里就不必详述。但2007年7月8日这天,被告人蒋**用6个不同的姓名在00信用社贷款6次,贷款金额30万元。蒋**同一天用他人一个姓名贷款一次,00信用社可以推说,以为贷款的那个人不是被告蒋**;同一天被告人蒋**用两个不同姓名的人在00信用社贷款两次,00信用社可以强词夺理说,那两个人虽然相貌相同,但姓字不同,以为他们是同父异母的兄弟;被告人蒋**在同一天用6个不同姓名的客户贷款6次计金额30万元,难道还可这么说,他们虽然相貌相像,个子相同,还以为他母亲结过6次婚,生下6个相貌相同、个子高矮一致的6个异性兄弟吗?4、上述贷款金额通过合法途径转据在李*的100万、李**的50万、蒋**的180万、李*的20万借据内,即使上述借款原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已通过合法途经重新立借据,确定了新的借款人,借款巳全部被收回,原借据作废,我们又有何理由抓住作废的借据说三道四呢?鉴于上述4点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并获得贷款,信用社是明知的,被告人蒋**没有隐瞒事实真相,不存在欺骗手段。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179.5万元不能成立。二、100万元借款,指控被告人蒋**提供虚假担保,证据不足。1、提供虚假担保证据不足。2008年2月24日,被告人蒋**向00信用社提交了《申请贷款100万元用于冰灾恢复生产的报告》,历经7个多月,10月29日00信用社向蒋**发放100万元贷款。从现有的案卷证据材料反映,贷款提供的材料不完全真实有三:一是00县宏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蒋*群而并非蒋**;二是蒋**在水电公司的股权是10%而非股权证明的40%;三是2008年4月10日的股东愿以自己的股权为蒋**贷款100万元做抵押的会议记录签名,在侦查阶段遭到有些股东的否认。对于上述三点,被告人蒋**的辩解意见是,一是营业执照我是提交原件审核;二是40%的股权证明不是我提供的;三是2008年4月10日的股东签名是各股东自己签名,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对于被告人蒋**的辩解意见,案卷材料并没有作出说明,或者提供反证证实,也没有对4月10日的股东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辩护人认为:①提供的贷款资料金融机构肯定要核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谁,到工商局一查就知道,况且营业执照蒋**名字字体与其它字体不一致,审核人一看就清楚,被告人蒋**再傻,也傻不到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谁的问题上做文章;②股权证明内容40%还是10%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权证明加盖印章真假问题,印章是真的,是00宏业水电公司提供虚假证明,而并非被告人蒋**提供虚假证明,但侦查机关对股权证明印章没有进行鉴定;③股东愿以自已的股权为蒋**100万贷款担保抵押问题,是否是股东的真实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一目了然,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蒋**的辩解意见不置可否。辩护人认为,上述事实没有查清,不能证明被告人蒋**提供虚假担保材料;10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是00县宏业水电开发公司以电站股权40%做抵押,加盖了00县宏业水电公司公章,不存在提供虚假担保。虽然2006年8月16日,该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抵押给邵阳建行。前后两份抵押合同,前一份以固定资产做抵押,后一份合同以股权40%做抵押,股权虽然包含固定资产,但固定资产不一定包含全部股权,故起诉书指控提供虚假担保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2、100万元借款已被新立180万元借据偿还,此款没有给放贷金融机构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2008年10月9日被告人蒋**借款100万元,还期日期是2010年3月1日。借款未到期的2009年12月15日,应伩用社的要求、联社的批准,蒋**向信用社立了一份180万元的新借据,其中包含了原借款100万元的本息,12月16日00伩用社开出了180万元的个人业务转款凭证,被告人蒋**签名确认,蒋**没取现金,说明包括这100万元借款本息在内蒋**已还款180万元。今天辩护人向法庭提供00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人蒋**提起的民事诉讼状、00市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942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更进一步证明了100万巳还的事实。为什么00信用联社不起诉100万而起诉180万元呢?是因为新立借据180万元取代了包括原借据100万在内的借款,因新借据180万元的成立,原借据100万已经失效作废。刑法第17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法律后果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此100万元因新立180万元借据已经偿还,没有给放贷金融机构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无论提供的担保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三、本案是否造成金融机构信用社经济损失尚未确定。即使造成放贷单位经济损失,责任不应当由被告人蒋**承担。1、被告人蒋**有还款的诚意。案卷里有被告人蒋**的一份还款计划。这份还款计划最后被告人蒋**能否实现,辩护人不敢预料。辩护人记得去年9月的一天接到被告人蒋**的一个电话,他在电话中称,下个星期叫辩护人陪同他去公安交款,当时辩护人问,你去交款为什么叫我陪同,他说,怕被公安抓,做个证。辩护人答应了。结果还没到下个星期,被告人蒋**已被公安抓进00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这次复印案卷材料才发现被告人蒋**有个还款计划,在2014年9月还30万元,从这点说明,被告人蒋**有还款的诚意。2、180万元借款未到还款日期,被告人蒋**已被抓进看守所关押。这180万元什么时间最后到期偿还,案卷材料反映的时间不一致:一是借据凭证到期时间是2012年12月14日(到期时间是手写的);二是其它证据借款到期还款时间是2014年12月15日:(1)、《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4年12月15日(打印);(2)、2009年12月15日黄*平为此借款的《承诺书》还款日期是2014年12月15日(手写);(3)、2012年1月16日《个人客户贷后检查报告》还款日期2014年12月15日(手写);(4)、2009年12月15日蒋**签字的《转款付款授权委托书》贷款期限是60个月(打印);(5)、2009年12月10日《自然人贷款调查表》,时间60个月,还款日期是2014年12月9日(打印);(6)、2011年9月6日《贷后检查报告》借款期限5年(打印)。上述(1)至(6)证据材料均系放贷单位保管,侦查机关依法搜集入卷,不存在虚假伪造。上述(1)至(6)众多充分原始证据证实180万借款《借据》最后到期还款日期是2014年12月15日。那么还款日期未到的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就被以骗取贷款罪关进看守所,虽然6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再一次被关进看守所。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主要是看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被告人蒋**的180万元的借款还款时间未到,尚不能确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有何法律依据将被告人蒋**以骗取贷款罪抓进看守所?所以此18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不是被告人蒋**的过错。3、蒋*借款100万元(转据审查表、贷后检查报告期限均是5年,承诺书到期时间2014年12月12日;但借据与合同期限是3年)与李*借款20万元(借据到期日期2014年12月24日)李**借款50万元(到期日期2014年12月17日),虽然案卷有些材料反映上述款项为被告人蒋**所用,但贷款借据亲笔签字人分别为蒋*、李*与李**。按照债权债务关系“谁借谁还”的原则,上述款项分别应当由蒋*、李*及李**偿还,偿还后,可以向被告人蒋**追偿,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因此,蒋*李*李**的借款没有收回的责任不应强加在蒋**的头上。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一笔贷款179.5万元,被告人蒋**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况且此179.5万元已转据在蒋*、李**账户以及蒋**的180万元借据上;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100万元担保贷款已被合法的180万元借据所替代,没有给放贷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故该100万元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至于转据的180万元至今没有收回,因为还款日期未到,被告人蒋**就以骗取贷款罪关进看守所,责任在报案单位、办案机关、批捕机关,已经一目了然。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建议对被告人蒋**做出宣告无罪的判决。谢谢!辩护人:律师曾纪辉2015年9月14日注:该份辩护词并非文字功夫有特别之处,而是判决书实际考虑了辩护观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采取假冒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279.5万元到期不能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处被告人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蒋某某本不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但考虑到在看守所羁押已一年零三个月,尚剩两个月刑期,故没有提起上诉。

          2015-12-17

          一次成功的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我是被告人肖**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辩护人。通过本月10日的法庭调查,刚才又听取了公诉人代表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词。现在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希望得到重视与采纳。一、侦查阶段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肖**,程序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讯。辩护人持“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刑诉法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把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数额规定“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规则》46条第二款规定“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在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在情况表明,被告人肖**涉嫌贿赂金额没有达到50万元。本辩护律师自肖**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至侦查终结止,持“三证”多次与侦查机关交涉,并呈交书面申请书一次,要求履行辩护人职责会见肖**,但未得到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的这一“不许可行为”,不仅阻碍了辩护律师正常执业活动,更重要的是剥夺了被告人肖**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等应享有的辩护权利,对照《刑诉法》与《规则》的上述规定,显然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许可本辩护律师会见肖**,程序违法。二、关于指控被告人肖**犯受贿罪问题(一)起诉人指控的第一笔,被告人肖**、肖~共同受贿**市医药公司唐**21900元。辩护人认为,此笔金额肖**不存在共同受贿,不应认定肖**受贿金额。1、被告人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①矽肺灵片是通过矽肺办公开招标竞标,**医药公司取得矽肺灵片供货销售权,这有矽肺办主任王某查证言等证据证实;②矽肺灵片利润低,**两家医药公司嫌麻烦,不愿进货经销。按证人唐**说,被告人肖**曾打电话与她说过,**市矽肺病人多,利润高的药要做,利润低的药也要做。辩护人认为这是被告人肖**为保证**市矽肺病人有矽肺灵片供应做工作而说的,并非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肖**今天被指控犯了罪,而把以前肖**为正常工作出发说的话,做的事,与犯罪联系在一起。2、肖**无收受该款的犯罪故意。按照证人唐**的证实,她打电话给肖**,说利润要给考虑或者说要感谢的,被告人肖**的回答是“我不要”。“我不要”得到唐**的证实,这说明肖**无收受该“感谢费”的犯意。3、肖**没有得到“感谢费”;唐**也没有告诉肖~此感谢费“是给你哥哥”的。依据案卷材料反映,唐**分两次给肖~37900元,但并没有告诉肖~此款是给你哥哥的。第一次送给肖~一张7000多元的条子,吩咐他去前台抵自己所欠药款;第二次送给一张3万的条子,也吩咐他拿去抵中山医院的药款。如果是肖**与肖~共同受贿,或者说送给肖**的,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要肖~抵药款,也没告诉肖~此款是送给你哥哥肖**的。4、唐**没有把送给肖~37900元感谢费告诉肖**。证据反映她没有告诉肖**。那么得到好处时被告肖**信息都探不到,临到此款被指控是犯罪金额时,就栽到被告人肖**头上,不公平。5、肖**明确要求肖~全部退款,肖~称已全部退了,即使没有全部退还,其责任不应由肖**承担。退十万步讲,肖**有受收该款的犯意,也有与受贿有一定的行为。到了2013年5、6月份,肖~劝肖**不要得罪两个医院;肖**问为什么?才得知肖~收受了唐**上述款项,肖**要肖~全部退掉,肖~答应全部退掉。后来还把条子拿给肖**看了,因天黑看不清撕了,肖**相信肖~已全部款退给了唐**。依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那么肖**一听到肖~接受了唐**矽肺灵片的感谢费,当即要他全部退掉,无论肖~是否全部退掉,其责任不应由被告人肖**承担。可能有人会说,肖**与肖~是亲兄弟,送给肖~就是送给肖**,这种观点不能成立:(1)肖**与肖~虽是亲兄弟,但两人都有妻儿子女,各有自己的家庭,各自住不同的地方,不在一起吃饭生活,经济上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2)亲兄弟,明算账。这是从古至今的古训;(3)案卷材料也没有反映两人经济不清,肖~的财物就是肖**的财物,肖~富裕了就是肖**富裕了的证据。故本案不存在肖~收到唐**的财物,就变成肖**的财物。因此送给肖~就是送给肖**的观点不成立。鉴于上述五个方面的理由,本辩护人认为:此款不属于肖**、肖~共同受贿,此款不应计算被告人肖**的受贿金额。(二)收受唐**4.1万元阿莫西林拉维酸钾问题。1、回扣费主要是送给进药的医院,唐**证词不可信。应唐**之邀,被告人肖**给三个医院院长打了电话,其中两个医院对阿莫西林进药数量加大,一个医院仍然进货变化不大。按照医药进货渠道的潜规则,药品的回扣费应是送给进货医院的院长或处方医生,这样才能保持医药公司与医院的关系。但唐**证言中说回扣费是送给肖**的,肖**说唐**送不进要他转交。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回扣费全部送给肖**的证词有虚假,不可信,肖~的辩护人开庭前申请控方证人唐**出庭,接受辩方对证词的质询,本辩护人想趁此机会质询证人唐**,遗憾的是唐**没有出庭。按肖**的供述,他先后接到唐**的回扣费后又先后送给了两个医院的院长,送给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小杨、小周;肖**也多次在我辩护人面前发誓赌咒,说送给他人是事实,如果回扣费是送给进货医院的,即使肖**没有送给进货医院院长,那不是犯罪,是不当得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请合议庭重视这一情节。2、当有人告状时,被告人肖**为避免麻烦,自己垫上4.1万元,交肖~退给唐**,这有被告人肖~的供述为证。至于肖~怎样退的,被告人肖~并不知道。鉴于此笔回扣费送给谁的,证据单一;肖**是否转交与退还,证据是否充分,请合议庭谨慎考虑,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三)被告人肖**、肖~共同受贿唐**9万元“市场维护费”问题。辩护人认为,该笔金额不应认定肖**、肖~共同受贿,该笔款不应认定被告人肖**受贿款。1、被告人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市医药公司继续在**医院送药联系、打招呼、说情。通过法庭调查,出示了段某辉、肖某云、肖某良的证人证言及法庭复核段某辉、肖某良的证词看,在段某辉承包**医院后,**医药公司能在**医院继续送药,被告人肖**没有联系过**医院的三个老板段某辉、肖某云、肖某良,也没打过招呼与说情。2、被告人肖**没有要“市场维护费”的犯意。当唐**提出要拿1、2点给被告人肖**时,肖**的态度三个字“我不要”。唐**的证词证实这点。3、第一次维护费3万元,被告肖**不知道;付第二次市场维护费时,肖**拒绝接收。第一次唐**付给肖~3万元,要肖~抵自己欠医药公司药款,没有告诉肖**,这一点唐**在证词中已经证实;付第二次市场维护费是唐**开车至肖**屋前马路边把肖**叫到车上,将一个包给肖**,肖**一推再推,拒绝接收而下车,这一事实得到唐**的证实。4、“找肖~”证据不足。按证人唐**的证词,当肖**拒绝收受唐**送来的第二次维护费时,肖**拒绝收受。唐**一再表示不好意思时,肖**说万一不好意思,去找肖~。这一说法遭到肖**的否认,也没得到肖~的印证。肖~在多次供述中是这样说的:唐**说她“是把钱要给我哥哥肖**,他不要,把钱给我”。况且“找肖~”四个字,并不意味着“把钱给肖~”的意思表达。鉴于上述四点,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那么本次,一是肖**没有为**医药公司继续在**医院送药联系、打招呼、说情;二是没有收受“市场维护费”的犯意;三是拒绝接收唐**送来的财物。此笔款不符合肖时意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不应认定被告人肖**与肖~共同的受贿款,更不应认定肖**受贿金额。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这些钱明明是唐**送给肖~的,有些是送给进货医院的,但唐**硬把索子往自己脖子上套,将肖**与肖~有些连在一起,幸亏证据单一,难以认定;或者有人早就知道唐**的证词真实性存在问题,或者与唐**达成某种默契,否则的话,唐**已构成行贿罪,唐**脖子上的索子随时被人一提会以犯罪丢进牢房。辩护人在这里只能点到为止。(四)收受00医院林*人民币12万元之事。2011年11月,**医院林*向被告肖**借人民币30万元,因被告人肖**钱未到位,实际借出20万元,约定预写一年利息,借据上写上借款30万元。时过一年,林*退款26万元(实际25.6万元)给被告人肖**;2013年、2014年林*再没退款给肖**,肖**再没向林*收过款。起诉书以借条上10万元是空数计算了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认定被告人肖**受贿12万元。辩护人认为,此笔款认定被告人肖**受贿不能成立:1、被告人肖**实际借出20万元,要求先预写一年利息,借条写成30万元,此系借款人与出借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民事法律法规。2、截止今天开庭为止,林*付了26万元给被告肖**,肖**也收到26万元,20万元截至案发时即3年的时间,借出20万元,收到26万元,合理合法。3、借条已被林*撕毁。按照案卷材料,林*说肖**拿出借据的原件,我可以付他的本息;本辩护人调查林*时,他说借据已撕毁,法庭已对林*的调查材料进行了复核,反映的基本事实一致,公诉人认可。按被告人肖**的供述,我得到26万元,本金收回20万元,利息收回6万元(实际5.6万元)我本息都已收回,借条交林*撕毁了。案卷也没搜集到借据的原件,证明被告人肖**上述供述属实。那么借出20万元,本息收回26万元,起诉书指控的收受12万究竟在什么地方?空数能认定被告人肖**受贿吗?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构成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没有受贿金额,何谓指控被告人肖**收入林*12万元呢?不要看到某个人像贼,某个人做什么事都像是偷东西。先贴标签,然后往标签上靠,此笔指控就是这个样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此笔受贿款不能成立。三、单位受贿罪问题2012年7月,**市人民医院出资20.418万元供农合办职工外出旅游,起诉书指控农合办单位受贿罪。辩护人认为,此笔款不构成单位受贿罪。1、一个单位出钱赞助另一个单位职工旅游,违反的是财政纪律,损害的是党的廉政形象,但并未违反刑事法规。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没有哪条把赞助列为犯罪处理。2、人民医院出钱赞助的对象是农合办的干部职工个人,而并非农合办这个单位,单位是法人,不存在旅游。第一,它赞助的是职工个人外出旅游,而并非赞助农合办单位去旅游,不信的话,有谁在这次旅游中带着**办的法人营业执照去旅游了?第二,赞助费是按职工人数计算的,每人4980元,而不是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即使一个职工都没去旅游,一样给付;第三,此款付给了邵阳市***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付给农合办。起诉书不是说农合办受贿吗?那么农合办得到人民医院的204180元钱了吗?而得到这笔款的是邵阳市***旅游国际旅行社,***市农合办并没有收到人民医院的这笔款,那么农合办受贿款在哪儿?又怎能说农合办受贿呢?如果强行把它说成是受贿的话,只能说农合办干部职工受贿旅游一次,视野开阔,精神舒畅了一次。农合办干部职工享受的是旅游待遇,而并非得到旅游款。3、农合办没有为**市人民医院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此后的工作中,农合办在办理农合业务中,没有为难人民医院,人民医院的农合资料很多,审核工作量很大,农合办基本上都是按时审核,农合补偿资金也基本按时拨付。“按时审核人民医院农合资料,农合补偿金基本按时拨付”,这是农合办工作人员的职责,怎么说是农合办为人民医院谋取利益呢?“没有为难人民医院”,这是国家对公务员或者准国家公务员工作作风的最低要求,难道农合办没有为难人民医院做得有什么不妥吗,难道要农合办为难人民医院才算做得正确?这让辩护人百思不得其解。鉴于上述三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所在单位农合办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做为农合办的主任、主管人员不应以单位犯受贿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如果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话,一是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即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二是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职工去旅游,组织实施、联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结帐、人民医院联系付款等,案卷材料没有证据证实肖**具体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单位受贿罪成立的话,为什么法律明明规定既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法律明明摆在这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却无动于衷呢?辩护人在这里点到为止。另外,在这里也顺便提一下,如果本案单位受贿罪成立的话,人民医院行贿金额超过20万,依据刑诉法第390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是否也应以单位行贿罪立案呢?辩护人点到为止。审判长、审判员,我的第一轮辩护发言即将结束。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即收受唐**的4.1万元阿莫西林款能够排除被告人肖**受贿的话,全案被告人肖**是无罪的;如果不能排除肖**此笔受贿金额的话,我建议合议庭考虑下列因素:1、该笔回扣费大部分是托被告人肖**转交他人;2被告人肖**有托人退款的情节;3、近几年被告人肖**为**农合工作做出的贡献;4、肖**是个癌症病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等情况。建议对肖**没收该款非法所得,给予被告人肖**免予刑事处分。我的建议,恳请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谢谢辩护人律师:曾纪辉2014年11月19日注:该份辩护词并非文字功夫有特别之处,而是它的辩护观点大部分被判决书采纳。本案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是: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贪污罪.私分囯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三罪名,审查起诉时釆纳了辩护人被告人肖某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但起诉书仍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单位受贿罪(204180元)、肖某某个人受贿(161000元)、肖某某与其弟共同受贿(111900元)罪提起公诉,建议对肖某某在“十年以上量刑”。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定肖某某受贿金额41000元,一审以数罪并罚判处肖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公诉机关抗诉,肖某也上诉,二审事实认定不变,可能为考虑某方情绪,改判肖某实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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