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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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律师简介

      成都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柳文彬律师介绍柳文彬律师:成都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男,汉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统招本科。柳文彬律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和基金管理人资格。柳文彬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有在大型国有企业、国家司法机关、外资企业及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现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惠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十余年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柳文彬律师善于对各类法律业务进行总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树立专业律师品牌形象,秉承“专注,才能更专业”的理念,从2012年始,柳文彬律师率先在西南地区律师中走向专业化,将律师业务聚焦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股权法律服务和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并创办了成都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www.scgslaw.com),致力于公司类法律服务的研究。柳文彬律师熟悉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潜心研究公司法、股权纠纷各类案例,从经典案例中去归纳、总结法院裁判思路、律师代理工作的得与失;积极参加各种公司法研讨会及培训班,加强同全国各地公司法律师的交流与合作;购买、订阅了大量与公司法相关的学科书籍及期刊,拓展专业知识;用工匠精神处理代理的每一起案件。柳文彬律师先后担任几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承办了上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参与过许多重大投融资项目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公司治理、合同管理、股权纠纷、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权投资、股份改制,合同纠纷等重大民商案件诉讼以及人力资源法律服务。柳文彬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工作严谨、责任心强,以自身专业的业务知识,尽职的服务态度,极高的服务热情努力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了解柳文彬律师办理过的相关案例,请关注柳文彬律师官网(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http://www.scgslaw.com)相关栏目。【执业风格】诚信专业敬业高效●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号,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当您或者您的亲戚朋友需要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律师、股权律师时,请上网搜索:成都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成都股权律师;或者直接拨打柳文彬律师热线,成都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律师将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介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原系国家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改制的司法部部属所,为拓展西部法律服务市场和自身发展需要,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9日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经过短短几年的苦心经营,我们已在西部市场立足,成为成都为数不多的百人大所,现正从粗放型经营逐步迈上规模化、精品化的发展道路,服务质量和层次显著提高,成为西部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亮点。一、地理环境与硬件设施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之国成都。这里不仅山青水秀、人杰地灵,也是西南地区政治、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事务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盛大国际,邻近二号线地铁口,金沙遗址,交通便捷,人文荟萃。惠诚成都所拥有近1600余平方米的自有写字楼,温馨典雅别致的洽谈室,购置了一批工艺精湛、质量上乘的办公家具,打造优越的办公环境,堪称业内一流的办公场地。二、深厚的司法根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系由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改制后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四大直属所之一,2002年因发展需要整体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性事务所,有着深厚的司法根基和广博的人脉。三、人才队伍建设惠诚成都所现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且有从德国、英国、法国等海外留学背景的专业律师队伍,执业律师180余人,行政助理人员20余人,其中博士占20%,研究生占40%,本科生占40%,均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我所的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打造一支管理规范、业务精良、发展全面的优质法律服务团队,我们本着转型升位、打造品牌、规范管理、再上台阶、努力拼搏的原则,将我所打造为西部地区特色所、精品所、人文所。惠诚成都所系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的教学实践基地,目前我所已带研究生近百名,为莘莘法律学子提供优越的学习实践平台。四、规范化制度建设惠诚成都所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现有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PPP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投资移民法律事务部、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公司法律事务部、医疗法律事务部、交通法律事务部、保险法律事务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商标专利法律事务部、建筑合同纠纷法律事务部、食品安全法律事务部、网络安全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专业法律事务部,并建立了人事部、行政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为规范事务所制度化建设,我所又先后成立了事务所管委会、疑难问题专家委员会、工会,并在成都地区率先成立了中共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积极作用,除支部外,我所还有一大批民革党、致公党、九三学社、民建党民主党员,具有浓厚的参政议政意识。五、特色法律服务惠诚成都所先后与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英国国际商务交流中心、德国驻成都领事馆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具有上市重组、并购、商务交流等高端海外平台,并与全球最大的OIL公司合作在西部地区独家开展离岸公司注册代理法律服务。我所与德国驻成都领事馆签署《同意声明》,为德国公民、企业提供专家优质法律服务。同时我所与英国国际商务交流中心结成合作伙伴,我所接受中心委派,定期或不定期接收该中心的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外实习生到我所学习。现我所致力于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事务(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成立了专门PPP法律事务部,吸收引进大批有资质的优秀律师,整合资源,打造优质的法律服务。我所主任郝学余多年潜心金融领域研究,著有《银行风险控制实务》,取得国家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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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柳文彬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5101*********714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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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欠债不还、甚至要人去楼空?律师支招如何追债!

          公司欠债不还、甚至要人去楼空?律师支招如何追债!欠债公司陷入困境、停止经营甚至人去楼空之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清算或破产,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往往怠于清算或不按规定清算。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胜枚举,强制执行中,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亦数不胜数。此时,债权人对空壳公司的追偿因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而变得束手束脚。债权人该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债权,维护自身的权益,且听本律师一一道来。法律对策:公司吊销不清算,股东有错要赔偿!案例:2014年2月,A公司将B公司告到法院,要求B公司归还其欠款及违约金共100万元。原来,B公司曾因业务往来而欠A公司90万元,约定违约金10万元,但因B公司无法在履行期限截止之日偿还。A公司只好起诉至法院。B公司虽认可该债务,但表示无力偿还,同年4月法院判决B公司偿还A公司欠款及违约金100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在判决规定的还款期内仍未收到B公司的还款,只好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8月,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却发现,B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B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中止执行。同年12月,A公司将B公司的两名股东薛某和钱某诉至法庭,认为二被告作为B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恶意逃债,致使A公司不能获得债权清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被告薛某、钱某认为,二人虽然未在法定日期内对公司开始清算,但也未导致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两人之所以未进行清算是因为B公司已无财产,公司账册和文件不全,无法进行清算。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薛某和钱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而其未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自行清算;且公司的财务账册和文件不全,使得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被告亦未能证明债权人的损失并非其未及时清算造成的,故二被告应对A公司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A公司诉B公司还款纠纷一案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准。成都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柳文彬律师解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同时,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公司股东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B公司的股东薛某和钱某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及时清算,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件等不全亦无法清算,同时又不能证明其不及时清算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公司在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情况下,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判决予以支持。来源:成都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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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里巴巴常用的一个合同条款,让打官司更简单!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推广,你还犹豫什么?!

          阿里巴巴常用的一个合同条款,让打官司更简单!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推广,你还犹豫什么?!“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造成诉讼案件久拖不决,在此种情况下,依靠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然无法解决“送达难”问题。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诉前送达条款”,将高效解决“送达难”,从而让打官司变得更简单。2018年8月份,最高院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中阿里巴巴旗下的小贷公司正是在合同中用了一个“诉前送达条款”,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该案中,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送达方式有效,最终法院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所有法律文书,从而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今后你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让打官司变得更方便!!!该案概要如下:基本案情2015年7月25日,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与陈壮群在线签订《网商贷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及相关双方权利义务。其中,合同特别约定: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陈壮群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合同签约时输入支付宝密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陈壮群同意司法机关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陈壮群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陈壮群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签订后,阿里小贷公司发放贷款,但陈壮群未依约还款付息,故阿里小贷公司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告陈壮群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平台系统显示发送成功。陈壮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结果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陈壮群返还阿里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共计587158.25元。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合意约定了因合同纠纷成讼后,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可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诉前约定送达条款虽然与在诉中由法院引导填写、统一的印制格式等形式不尽相符,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实质要件,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难题,是一种更便捷、高效的送达。因此,本案例确认,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律师建议: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务必在合同中增加这样一个特别条款: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甲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1、手机短信送达送达手机号码:13XXXXXXXXX手机号持有人:XXX2、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箱为:maotai@123.com邮箱持有人:XXX3、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为:XX市XXX区XXX路XX号XX层收件人:XXXX乙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1、手机短信送达送达手机号码:13XXXXXXXXX手机号持有人:XXX2、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箱为:xo@128.com邮箱持有人:XXX3、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为:XX市XXX区XXX路XX号XX层收件人:XXX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阿里巴巴都在用这样的条款,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你还在犹豫什么?转给其他有用的当事人吧!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声明: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18-11-19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才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才符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筹集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是法人、个体缓解资金紧张的途径之一。当事人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往往会约定相应利息,那么利息如何约定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呢?案情简介原告曹某与被告郭某曾是同事。2016年6月23日,原告曹某借给被告郭某31000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郭某支付一个月利息1000元,同年8月22日,被告郭某向原告曹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曹某现金人民币叁万壹千元整,利息300元/天,最迟8月31日还”,被告郭某在落款处签名确认。2017年6月8日,被告郭某还款本金2000元。因被告郭某迟迟未归还剩余借款,原告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余下29000元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在借条上的签字表明其对借款行为及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因此被告郭某应返还所借本金。至于利息,则要在法律规定准予的范围内进行计算。2016年7月23日,被告郭某给付原告曹某利息1000元,此时的年利率达38.71%,超出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出36%的法律规定,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予扣除。按照年利率36%计算,借款总金额31000元每月的利息应为930元,被告郭某给付了1000元利息,超出的70元应作为本金予以扣减,故2016年8月22日被告郭某重新出具借条时,尚欠的本金为30930元。同时,被告郭某在借条上注明“最迟8月31号还”,故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此外,借条上注明“利息300元/天”,此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被告郭某占用原告的资金不还,对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曾于2017年6月8日还本金2000元,因此,被告应承担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以本金3093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2893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给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2893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以本金3093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2893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律师提醒:“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尊重当事人间的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律准予的范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指明,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款一方应在借贷行为发生之前,审查对方基本情况和资金用途,理性对待借贷行为和金额,切不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枉顾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损失。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网络声明: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18-11-19

          股权设计必知的八条生命线解读!

          股权设计必知的八条生命线解读!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权九条生命线”的说法,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争相学习。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区别,不能区别情况,以至于曲解。本文即给大家做一下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安全控制线的详细注解,让大家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一、绝对控制线——67%【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律师提示】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二、相对控制线——51%【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律师提示】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三、安全控制线——34%【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律师提示】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释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律师提示】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五、临时会议权——10%【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条第三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律师提示】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2、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六、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律师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七、临时提案权——3%【释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律师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八、代位诉讼权——1%【释义】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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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9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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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7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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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08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