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假释的前提

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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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大陆法律中没有保释的说法,我们称之为“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申请或职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一种担保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在变更其他强制措施或取消强制措施后,收取保证金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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