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是应该如何变更的

刑事简易程序是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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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严格控制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对以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2)对主要证据有疑问的,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二)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
          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
          (三)变更审理程序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审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规定期限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关材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临时拉人组庭,未重新开庭就评议甚至作出判决。
          (四)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正确理解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这两种程序都是第一审程序。但审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统、最完整的程序;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虽然也是一种独立的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只对简易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性质上属于特别程序。
          ④这些特别规定并不是简易程序的全部内容。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输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不等于工作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把好案件的事实关,法律政策关,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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