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应该怎么保障孕妇的

劳动合同法应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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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职工患病,不能正常上班,应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职工患病没有痊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职工一次性医疗补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
          4)481号
          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
          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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