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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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除通过直接计算法计算外,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额也可以通过间接计算法进行计算。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一般出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工作中,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依据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然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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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损益和投资收益区别

      当期损益和投资收益区别:

      1、投资收益核算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实现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损失,贷方登记收益。

      2、当期损益即企业在一定时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务成果,表现为利润或亏损。通常把收入与费用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即把企业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计入当期损益的加项,而将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从当期损益中抵减出来,其余额就是当期损益。

      3、处置投资时,对损益的影响是当期的,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可能还包含以前期间的。

      扩展资料:

      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

      如何计算企业的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l/4,或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月(季)预缴所得税款=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

      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在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汇算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各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合计。

      假如你第一季度利润末本年利润累计为A,那么你这时候就要预缴A*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假如利润累计额小于A*(为B),那么你这个月就不要交所得税,如果高于A,那就要补交(B-A)*0.25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类推。

      也就是说从第一季度开始到后面几个季度,你就依次比较损益表的利润累计额,如果后面期的大于前期中大的那个,就要对差额按企业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如果小于就不用交。所以你的情况,第四季度应该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万减去第三季度缴纳的2万5以后的75000元。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等待蓝色的枫叶落下2024-06-23 11:4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