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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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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88年05月31日发布,自1988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中文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
外文名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mproving the Issuance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颁布时间
1988年5月31日
实施时间
1988年5月31日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通知内容
  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使行政法规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国务院决定改变现行的用文件形式发布行政法规的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发布行政法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行政法规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国务院不另行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