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法律快车网 2015年07月24日

      案情:2013年5月21日,原告梁某某到被告漳州某公司工作。2013年7月30日,原告梁某某在车间作业时,右眼被弹出的导环击伤。原告梁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右眼穿通伤、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医嘱:1、门诊随访,出院后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定期复诊,出院后避免剧烈活动和重体力劳动;2、带药;3、第一次手术后休息治疗半年。原告梁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共24天,花去医疗费41038.3元。2013年12月20日,经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梁某某的事故属于工伤。2014年4月2日,经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梁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

      思路:本案我接受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之后,了解该公司没有为原告梁某某买工伤保险,拒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没有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仍然可以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本案起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之后,经经办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漳州某公司支付原告梁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职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反馈:很满意和感谢。

      许育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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