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债权人到台湾假扣押债务人船舶

法律快车网 2018年04月25日

      台湾公民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将其船籍登记于拉丁美州小国的货轮,委托大陆某家轮船公司管理,经营海峡两岸的海运业务。依双方签订的“管理协议”约定:香港公司应支付大陆轮船公司为派遣船员等费用。未料、香港公司未依约支付大陆轮船公司上述费用,并打算将停泊于台湾某海港的上述货轮转卖他人。大陆轮船公司得知上述货轮欲变卖的消息后,担心无法追回上述帐款,便委托本律师代理向台湾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假扣押上述货轮。在本律师与台湾律师事务所合作下,台湾法院裁定准予大陆轮船公司对香港公司的上述货轮财产保全,并在大陆轮船公司提存三分之一假扣押担保金后,对上述货轮发出禁航令等强制措施,促使讼争双方达成和解,香港公司还清所有欠款,大陆轮船公司及时取回上述假扣押担保金结案。

      张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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