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龙飞

法律快车网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征地拆迁,医疗纠纷

      律师简介

      执业经历:本人从事多年法律工作,曾经跨越粤.桂.赣等数省办案.涉及刑事.民事各类案件达数百件之多.涉案金额达数千万之巨.为国家挽回了巨额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本人在多年办案中.一边办案一边研究各类法律.因此精通各类法律规定.擅于从法律的外在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把握其立法本意..我始终怀着一颗扶弱济困.铁肩道义的剑胆琴心.仗义解冤情.直言护真理.信诚为人.勤谨成事.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过大量的经济合同.劳动工伤.侵权赔偿.保险理赔.刑事辩护等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事务.担任过20多家单位.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深受社会的欢迎和当事人的信赖.

      查看完整简介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秦龙飞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4501*********995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征地拆迁,医疗纠纷

      查看完整信息

      服务信息

      1人

      客户好评

      2人

      客户采纳

      一小时内

      响应时间

  •       亲办案例
  •       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之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2017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饮酒后到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院内(内有居民楼房)欲挪动其事先由他人停放在此处的川B×××××号小型轿车,在倒车时与院内住户停放的川B×××××、川B×××××、川B×××××三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某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1.2mg/100ml。(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裁判结果:判决宣告黎某无罪。二审法院裁判结果: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裁判结果:维持二审裁定及一审判决。(三)法律分析再审法院认为,首先,派出所作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担负着户口管理、法制宣传、特种行业管理、预防制止犯罪等社会管理职责和对外管理职能。基于其社会管理职能,派出所直接面对社会公众办理业务、处置案件,客观上存在办事群众车辆及社会车辆停放的需求。其次,从本案证据来看,虽然相关证人关于某派出所是否允许外来车辆停放的证言相互矛盾,但证明派出所不允许外来车辆停放的证人安某1系黎某的朋友,客观上与黎春强存在利害关系;住在城北××家属区的住户文玉及付某的证言均证实派出所院内允许社会车辆进入,其中证人付某所作两次证言虽然不一致,但其在第二次证言中对其两次证言不一致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说明;黎某独自进入停车场挪车时并未受到任何阻拦和管制,亦可证明该停车场具有公共通行功能。同时,与原审被告人无利害关系的案涉场地管理者某派出所及该所干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更具有客观性,足以证实由于占用了公共道路停车位,某派出所允许办事群众车辆和社会车辆在派出所院内临时停放。故案发地点城北派出所院内具有“通行”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人黎某醉酒后在派出所院内挪动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对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认定应当结合本案客观事实进行评判。首先,从主观故意上看,黎某选择在深夜、进出人员稀少的时间段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停车场挪动车辆,其对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并不持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可能性亦显著降低;其次,从行为目的及客观行为上看,黎某系为了避免阻挡其他车辆进出而主动前往停车地点,仅在小区内短距离挪动机动车,并未驶离停车场,其行为的动机及社会危害性与酒后长距离驾驶机动车明显有所区别;再次,从行为结果上看,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仅造成车辆轻微擦挂的财产损害后果,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害结果显著轻微;最后,黎某积极赔付,取得被撞车主的谅解,且真诚悔过。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黎某虽然实施了酒后挪车的行为,但鉴于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关于黎春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律师建议关于危险驾驶罪中当中“道路”的认定,本案的受理法院各自根据庭审中公诉人、证人给出的相关证据,给出了很明确的解释,虽然最终经再审法院认定,案涉地被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但是本案为更多刑辩律师提供了新的辩护参考,发生在不具有公共通行功能的场所的危险驾驶行为,很可能会被法院宣告无罪。故在遇到为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辩护的案件中,除了考虑被告人是否符合本罪所规定的要件外,还要综合考虑对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在法律确定的“道路上”发生的行为。

    秦龙飞律师

          原告甲某、乙某与被告丙某、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甲某、乙某与被告丙某、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乙某系夫妻,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丙某、丁某夫妻协商,就购买被告名下房屋达成初步一致意见。8月7日,甲某通过手机银行向丁某转账XXX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写明:“收到原告付来房款定金XXXX元,总房款XXXXXX元,现已付XXXX元,还欠XXXX元……无论任何一方任何原因均不得反悔,不管任何一方提出反悔,将退回定金三倍作为补偿。”《收条》中还注明双方应于2019年8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双方因该房屋契税未满2年,对如何承担该部分增值税及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等问题发生争议,未如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20年4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表示:“房子如果别人需要你们可以处理”。2020年5月14日,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XXXX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被告曾明确告知原告,该房屋契税将于2019年10月底满2年,但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后,在查阅被告提供的契税发票时,才发现该房屋的契税要至2021年2月才满2年。之后双方因房屋契税不满2年的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被告既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契税,也不愿意退还定金。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答辩称,双方在协商出卖房屋过程中,被告已将购房票据连同其他书面材料提供给了原告,可以推定原告知晓房屋全部情况。是原告提出房屋契税未满2年,须缴纳的契税过高,所以一直不愿意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在此过程中,被告多次询问原告是否有购房意愿,原告均未明确表态,期间,虽有其他购房者向被告出高价购房,但被告均未敢擅自出售。直至2020年4月,原告乙某在微信中回复称“房子如果别人需要你们可以处理”,自己才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被告认为,双方未能成功签订购房合同,是原告反悔不愿购买房屋,违反诚信原则导致,所以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法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给付被告定金后,因房屋契税未满,双方对如何承担该部分增值税及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等问题发生争议,最终未能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综合全案分析,原告2020年4月3日的微信已向被告表明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也视为认可了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针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XXXX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被告违约,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XXXX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建议: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由承担给付责任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用于担保的货币。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带有担保及处罚性质,是对订立合同各方的一种约束,能起到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市场的作用。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一方的权利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定金及在对方违约后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违约金。收受定金一方的权利义务是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定金,并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秦龙飞律师

          关于乙、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关于乙、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乙被告:甲公司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打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9月26日入职被告,任职打磨师傅。为此,原告提交工作证、考勤卡、考勤机照片、工地地点照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为证。被告不确认上述工作证、考勤卡、证明、考勤机照片、工地地点照片,主张原告从未在其处考勤;确认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不确认关联性,主张转账给原告的款项为加工承包款,而非工资。被告主张双方是加工承包关系,原告承包其处木工打磨业务,同时原告也雇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上述工作证、考勤卡均未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原告提交的被告2015年8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员工工资表显示有职位、姓名、出勤天数、请假天数、天工资、月基本工资、实际本月基本工资、加班天数、包工工资、加班费、奖金、补助伙食费、其他补助、车费报销、扣除考勤、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项目。在上述员工工资表项目仅有职位、姓名、包工工资、其他补助、车费报销显示有原告内容。被告确认该工资表真实性,认为该工资表不能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反映原告只是包工,应为承揽关系,原告没有考勤,也没有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原告主张工资为计件工资,工资没有其他组成部分,原告称被告已支付其2018年4月30日前的工资,未支付2018年5月工资,提交加班人员签到表证明其2018年5月工资为18000元。被告不确认原告提交的加班人员签到表。经查,原告提交的加班人员签到表为照片打印件,原告未提交原件核对,该表亦没有被告的盖章或签名。被告不确认原告所述考勤方式、上班时间及解除情况,主张原告不需要考勤,工作时间也不固定,原告自行安排工作。原告主张在被告处由厂长宁某安排工作,需要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用工管理,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称其是被告厂长,原告是被告员工,工资按计件结算,另查明:被告提交的录音光盘及文字内容显示有如下内容:“原告:你是不是承包的吗我问你”“被告:我是承包的。”“原告:那你出去,说不干就不干,那是什么道理”“被告:我是什么道理,我们干包工的就是这样,你刚才说了我们干包工的就是这样。”原告认为该证据证实被告拒绝承认原告是其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确认该证据真实性,但认为其不能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2018年5月工资1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7日作出XX人仲案字〔2018〕3148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二、法院裁决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XX人民法院。三、法律分析1、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的工作证、考勤卡并没有被告签章。考勤机照片、工地地点照片也仅是对工作场所客观拍摄,被告也并没有否认原告在其处做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被告支付原告的款项为工资,而原告提交的员工工资表显示其为包工工资。且该工资表中仅显示有原告的职位、包工工资、其他补助、车费报销项目,其他项目包括出勤天数、月基本工资、加班天数等均没有显示原告信息。若原告确为被告员工,那么员工工资表载明原告信息内容就与常理不符。在录音对话中,原告是确认是承包的,是干包工的。原告的该陈述与员工工资表中的“包工工资”相吻合,证明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四、律师建议劳动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也存在例外。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都应当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当事人一般难以做到专业的审查,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秦龙飞律师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

  •       4.5

          用户评价:谢谢 帮助很大,解答快,业务精通

          2021年11月08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