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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人员能否支持误工费?
    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单*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就医,后经绥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伤后误工180日,需1人护理90日,营养90日;第二次手术费评估1.5万元左右,术后误工1个月。法院认为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病历记载等,被告单晓春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以及鉴定意见确认后续原告内固定拆除手术费15,000元予以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27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营养期为90天,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认护理期为90天,其中住院护理27天按71,934元/年标准,出院护理63天按71,934元/年×50%的标准进行计算。5、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误工期为180天(6个月)及内固定拆除手术后误工期1个月,按原告月工资收入8,000元予以确定。6、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7、交通费根据原告事故发生地和原籍地不一致,其本人及家人往来,结合伤情治疗等酌情确定3,000元。8、住宿费根据原告家人离开原籍地赴事故发生地照料原告的需要酌情予以确定2,000元。办案心得: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主要系对于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产生争议。对于交通费、住宿费,法院会考虑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本案结合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进行了酌定,一般案件中很难支持如本案中较高的交通费、住宿费;另关于误工费,对于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本案代理人提供了原告年满60至事故发生时的工资单及单位工资证明,证明了实际的收入损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南宁律师-孙奇峰律师孙奇峰律师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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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彩礼纠纷中,必须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和嫁妆
    回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于2021年2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当日原告经介绍人交付被告彩礼42000元,给与被告其他在场四位亲属每人红包1200元,改口费3000元,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相互来往,在春节期间在被告家同居生活,并去旅游,去开房,给与其他亲属买礼物,都是被告陈某出钱,2021年2月22日,原告罗某向被告借钱,被告当即转账2万元给原告,原告生日,被告陈某给其买金戒指一枚,花费6688元。2022年2月5日,被告陈某与一异性通电话,双方发生争吵;2022年2月7日,原告通过介绍人告知被告,双方只能做朋友,不能做夫妻,随即双方分手。2022年10月,被告陈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多次协商未成,因此成讼。办案过程:当事人陈某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随即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在办妥委托手续后,本律师随即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主要是相关被告接收彩礼后对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共同消费支出凭证,经过核实,双方旅游消费有三千余元,借款二万元,给原告买金戒指6688元,总共三万余元,我们认为,这些支出必须扣除,加上本案主要过错在于原告误会被告,且是原告主动提出分手,不结婚是原告的原因,因此被告不存在全额返还彩礼。办案结果: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一半129元。律师观点: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交往中,按照习俗,为增进双方感情表达对长辈敬意而赠与的小额礼金,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同时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所以本案原告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支出应该在彩礼中扣除!审判员刘某平二0二四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陈某志书记员戴某娟
    南宁律师-欧阳移和律师欧阳移和律师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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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游戏代练账号被封可以起诉索赔相关损失
    事项委托给C某。9月中旬,C某在获得A某授权后,登录游戏账号,使用违规词语,篡改角色ID名称,致使该游戏账号被封十年。因该游戏账号无法解封,A某诉至法院,要求C某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害费6万余元。经查,A某于2016年实名注册上述游戏账号,并多年累计充值5万余元。该游戏账号有几百个角色皮肤,曾获得过诸多荣誉。二、律师观点律师介入后认为,根据原告A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充值记录等证据,以及B某的相关陈述,可认定被告C某在接受B某委托的游戏任务后,恶意篡改A某的游戏账号角色ID名称,导致该游戏账号被长期封号。A某在案涉游戏账号中已充值5万余元,且该游戏账号存在大量可转让的角色皮肤和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A某经营案涉游戏账号多年,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拥有数百个角色皮肤,获得诸多荣誉,其对该账号具有较高的情感价值。C某恶意侵权的行为,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理应赔偿A某损失共计6万余元。三、裁判要点法院在采纳律师意见基础上,法院判决C某全额赔偿A某游戏账号充值金额,并支付精神损害费,共计6万余元。
    南宁律师-李鹏律师李鹏律师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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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某某、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管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为5869.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管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7日起,管某多次向孙某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孙某某均依约将款项支付给了管某。后管某向孙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确认管某向孙某某借款的金额为30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3月30日前还清,但管某并未依约向孙某某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管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提交证据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孙某某提交的证据即借条原件1份、交通银行回单2张、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盖章打印件1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孙某某持有《借条》原件1份,内容为“今借孙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于2022年3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管某(签字),2022年2月21日。”2.孙某某于2022年2月17日在交通银行青岛水某某支行取现51969元;孙某某于2022年2月19日在交通银行青岛某某支行取现50191.25元;2022年2月21日,孙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其名下尾号为4534账号向管某尾号为6107账号内分四笔共计转款200000元(每笔均为50000元)。庭审中,孙某某主张,管某向孙某某借款自称是用于资金周转。孙某某出借的给管某的300000元是其自有资金,其中2022年2月21日、2月17日孙某某自银行取现后,向管某出借现金100000元,其余20000元系银行分四笔转账管某,故2月21日管某给孙某某出具了收到了上述款项的借条,确认管某向孙某某借款共计30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3月30日前还清,但管某分文未还。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孙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管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依法成立并有效。同时能够证明被告管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而被告管某在法定期限内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向本院提出反驳原告孙某某的诉请及偿还款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管某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原、被告约定被告管某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归还给原告孙某某借款,故被告管某应支付原告孙某某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判员赵x姣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王x书记员张x贺书记员张x彤
    南宁律师-杨白云律师杨白云律师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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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公司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维权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山东XX律师。被告:青岛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到被告处从事翻转吊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24日,原告工作中左手卷入皮带受伤,后到即墨市某某医院就医,诊断为左手中指骨折,住院8天。原告向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于2019年8月27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即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份工资3769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459元。代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通过向法庭提交工作制服、工资发放表、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最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内从事平吊、翻转吊工作及被告的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等情况,结合法庭调查,原告的陈述能够与各项证据相吻合。被告辩称,案外人承包了被告公司车间的生产业务,原告系受雇于案外人,与被告公司无关。法院认为,原告系在被告公司院内工作,案外人也系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在被告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且承包合同中对日常生产经营业务及用工情况被告与案外人按约定共同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也能证明被告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事实,且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为2018年2月份,而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被告亦从未向原告说明系转化为案外人雇佣。因此,被告辩称系案外人雇佣,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其于2018年2月24日在被告处工作,出庭证人称原告系2018年农历正月初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19年5月24日发生事故受伤,两者所述基本吻合。原告另主张,被告未付2019年5月份工资。对于以上事实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掌握职工的入职用工时间及工资领取情况记录,但拒不提交,根据举证证据规则,被告应承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法院综上认定:原告入职时间为2018年2月24日,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欠付原告2019年5月份工资。对于5月份的工资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具体数额,法院按已查明原告的6个月工资的平均值计算,即为3769元。因被告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用工第二个月即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份工资3769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93.22元。审判员王XX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张XX
    南宁律师-杨白云律师杨白云律师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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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方主张170万的“借款”,律师介入后以42万调解结案!
    ,被申请人陈某是申请人林某的供货商,双方在2017年10月左右因生意往来结识。自2018年11月25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便开始合作经营生意,合作模式为林某提供煤炭款,由陈某购煤后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该部分二人分红。2020年2月29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确认截至2020年2月29日申请人投资金额为170万元。后因客户拖欠货款导致资金断裂,双方合作经营的生意失败,申请人林某却以被申请人陈某向其借款为由要求被申请人陈某还款。办案思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林某以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我方在接受陈某委托后,整理了林某与陈某之间有关交易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详情等证据,以此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申请人多次向陈某询问“送货送了多少”,以及双方就生意经营(掺货)、利润等问题进行商谈,足以证明申请人实际参与经营了合作生意,申请人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与事实不符。另外,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进行对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对账图”也明确170万元为申请人总投资资金,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向申请人分配了经营利润合计352055元。可见,双方无借贷合意,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名为借贷,实为合伙”,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合伙合同关系。后我方律师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引导双方在充分了解彼此立场的基础上,通过积极沟通与充分协商,最终案件经仲裁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果:一、双方确认:(一)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420,000元,该款分6期偿还,第一期于2024年6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第二期于2024年7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第三期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第四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第五期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第六期于2024年11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以某国际仲裁院实际收取的为准)由申请人承担。(三)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申请人有权以尚欠款项及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13.8%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声明:本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存在任何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双方愿承担一切因此导致的有关责任。三、被申请人付清上述款项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各方均不能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双方确认已收到本案全部仲裁文件及证据材料,并对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确认无异议,双方对已经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无异议。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和解协议提交某国际仲裁院并根据本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可省略事实查明和认定。五、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中请人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某国际仲裁院由仲裁庭作为制作调解书的依据,本协议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南宁律师-潘炯律师潘炯律师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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