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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疆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解析

来源:中公教师考试网   时间:2020-10-13 12:12:21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如果内在的思想不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强化练习

【单选题】以下不属于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的是( )。

A.有损害事实

B.有违法行为

C.行为人有过错

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C。解析: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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