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申请。应该如何写?

减刑申请应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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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太狱减字第号
          罪犯杜某某,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25000元予以没收。该犯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现余刑6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改造成绩转换为6个表扬。
          该犯呈报减刑假释宽严情节:赃款已退、没收财产已缴纳。
          综上所述,罪犯杜某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某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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