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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群律师

颜群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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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颜群,法学学士,执业于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办案技巧。专业知识过硬,在办案过程中能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将专业与实践相结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专业、认真负责、耐心,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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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颜群
执业地区:贵州-黔南州
执业律所: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5227*********781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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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罗**的委托,就罗**诉潘**离婚纠纷一案,指派颜群律师作为罗**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依据法律与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判决双方离婚。据原告所述,2017年9月1日,在原告带长女罗**去报名之时,被告骗原告说到**县购买衣服,便第一次离家出走,后原告到**县火车站将其劝回。2017年10月31日,在原告去上班之时,被告将正在感冒发烧的次女罗**独自放在所租住的房屋中再次离家出走,后并未再与原告有过联系,且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直至2019年2月3日,在得知被告已回到**县老家过年时,原告带着两个女儿到**县将其劝说一同回到**过年,但同月15日,被告再次将两个年幼的小孩独自留在家中,再次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不接电话,且未再与原告有过任何联系。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再和好的可能。因此,应当尊重双方意愿,判决双方离婚。二、婚生女罗**、罗**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且,自2017年被告离家出走后,原被告双方的两个女儿均由原告的母亲及其继父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两个女儿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原告与其母亲及两个女儿均在一起生活,工作之余,原告有充足的时间给予孩子陪伴。2.罗**现年10岁,罗**现年5岁,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原告是**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原告每个月平均收入6000余元,工作与收入都较为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被告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原告更加有利于对其女儿进行照顾。3.据原告所述,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多次将幼小的女儿独自放于家中便离开家会见网友,作为一名母亲,该行为极其不负责任,且该行为足以证实被告自动放弃对两个孩子进行抚养的权利。若将次女罗**判归被告进行,将会对其今后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产生不利影响。4.若两个女儿均由原告进行抚养,原告愿意承担两个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被告承担任何费用。5.被告并未出示相关医疗机构证明,证实其无法继续生育。因此,婚生女罗**、罗**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三、被告辩称**牌小轿车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牌小轿车实为原告母亲所有,与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关系,并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建造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代理人: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颜群律师2020年7月2日

    颜群律师
    颜群律师
  • 关于劳动仲裁的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宋**,男,**年**月**日生,**族,住**,身份证号码:**,电话:**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请请求:一、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宋**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2020年5月份的工资3100元(其中应补发四月份剩余工资355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11个月的双倍工资52269.25元;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9007元;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宋**补交2016年10月至2020年5月的社会保险;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共计54406.5元及三年的周末双休工资共计118427元。二、三、四、六项合计247209.75元。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17年9月1日签订《装卸工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从2018年9月至今2020年5月尚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无故不让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名员工上班,但又未给出合理的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实际终止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无故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38条、46条、47条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会提起劳动仲裁,望贵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01-26
    关于销售合同纠纷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贵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颜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查明的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能予以考虑:一、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原告与被告郑**签订了《销售合同》,被告郑**在合同上签字认证,该《销售合同》中的约定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加气砖,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供了相应数量的加气砖。此外,原告还于2017年11月26日向被告提供了两次标砖,数量分别为7000块、8000块,2017年11月27日向被告提供了数量为7000块的标砖,以上三次送货均有标砖送货单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截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956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郑**支付未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二、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销售合同》上有被告郑**本人的签字确认且加盖了原告公章,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建材单价为220元/㎡,同时约定了交货方法及时间、付款方式、验收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具体事项,该合同签订后有原告送货单、供货对账单以及被告支付部分款项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合同已对部分履行,合同合法有效。三、原告已履行合同项下所约定的供货义务,而被告对于自己的付款义务一直未完全履行,尚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00956元,对于该部分款项,被告应当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向被告陆续提供了加气砖及标砖,接受被告指定负责人签字收货,查验货损情况,已实际且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且经被告对账单具体核实核对交货数量、票号、承运人及车号等。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并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据双方核实认可的对账单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符合事实依据,故,被告应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00956元。四、《销售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第一点中明确约定被告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完付款义务,应支付原告未付款总额每月3%的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按照未付款总额每月3%计算,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销售合同》中将资金占用费列于第五条违约责任中,恰好证实了资金占用费实际上应为利息赔偿性质的赔偿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被告自2019年以来拖欠原告货款,对原告的实际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按未支付款项的每月3%进行支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6344.16元。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追偿而给付的律师代理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销售合同》第六条项下第二款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诉讼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追偿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颜群律师2020年10月12日

    2021-01-26
    关于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贵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被告:郑**,男,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0095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9372.8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偿而给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加气砖。合同第一条约定建材单价为220元/立方。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中(二)甲方违约责任中“1、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完付款义务,应支付乙方未付款总额每月3%的资金占用费”。合同第六条“争议解决”中明确约定“2、违约方应承担起诉讼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且双方在供货后进行了供货对账,截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已付金额为95245元,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0095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进行支付。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贵定县人民法院具状人:贵定**有限公司2020年8月25日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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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非常得体

    2021年03月09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