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名词委章程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 2016年03月07日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制度基础,推进国家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原称“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共同领导、中国科学院代管的全国性机构。

      第四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审定公布科学技术名词,经其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

      第五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建设科学技术名词体系,推进国家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的传播与应用,促进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之间,以及国际科学技术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支撑科学技术发展,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基础性贡献。

      第六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围绕国家经济社会、科教文化发展大局,以坚持科学民主、全面统筹规划、紧密依靠专家、严格审定程序、依照授权公布、积极宣传推广为原则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国家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

      第七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信守和弘扬科学民主、严谨求实、开放创新、敬业奉献的文化传统。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科学技术名词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我国科学技术各领域的名词审定、公布工作,构建完整的科学技术名词体系。

      (三)组织科学技术名词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名词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技术名词数据共享平台。

      (四)组织中国术语学理论研究工作,加强中国术语学学科建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术语学理论。

      (五)组织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科学技术名词交流、对照和统一工作,促进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经济社会、科教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

      (六)组织国际术语交流活动,建立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推进科学技术名词体系与国际接轨,促进中华科技文化走向世界。

      (七)履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职责,向全社会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名词的咨询服务。

      (八)承办国务院和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体制

      第九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两级组织构成。

      第十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各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委员会应当有民族自治地方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委员。

      全国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拟聘人选,报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批准并联名聘任。

      全国委员会委员总数为150人之内。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实行任期制。

      全国委员会每五年为一届,届满前按照组织程序进行换届工作。

      全国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提名聘任,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全国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会委员,由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和若干学科领域的科学家担任。

      全国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报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批准并联名聘任。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设特邀顾问若干人。特邀顾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邀请,报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批准并联名聘任。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全国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领导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并对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负责。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对主任委员负责。

      全国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副主任委员分管(协管)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按学科或行业领域设立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由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九条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或秘书1-2人,顾问若干人。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为20-40人。

      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顾问人选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各学会或其他有关组织机构推荐,报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聘任。

      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应承担和组织科学技术名词审定活动,向全国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名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方针、政策,推广使用规范的科学技术名词。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根据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工作的自然阶段、学会换届等具体情况分别决定。为保证审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一般应保留上届委员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一条  分委员会根据全国委员会的安排和要求,负责制定本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名词审定计划,组织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工作,上报全国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公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实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最高组织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每五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临时召开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重大工作事项。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届全国委员会工作规划。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重大发展改革举措、重大决定和重要政策文件。

      (四)提出涉及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工作全局的重大建议。

      (五)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

      (六)制定和修订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春季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对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提出的要求。

      (二)讨论、提出国家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改革举措等事项。

      (三)听取、审议并研究确定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确定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阶段工作重点。

      (五)审查各分委员会上报的科学技术名词。

      (六)审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七)确定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委员拟聘人选。

      (八)制定和修订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章程。

      (九)审议应当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特别规定外,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做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下属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执行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和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和公布任务。

      (三)组织与协调各学科分委员会的工作。

      (四)编辑出版及推广使用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名词。

      (五)组织开展中国术语学学科建设,广泛建立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术语学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科学技术名词交流对照统一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际术语学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编辑出版《中国科技术语》刊物。

      (九)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名词工作领域相关出版物。

      (十)建立和完善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学技术名词数据库和工作网站,开展咨询服务。

      (十一)承担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承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主任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兼任。

      事务中心主任由中国科学院任免。事务中心主任对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按照审定公布、宣传推广、理论研究等职能设立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实行全额拨款的收入预算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事务中心的收支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中文简称为全国科技名词委;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erms in Sciences and Technologies,缩写CNCTST。

      第三十六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标识为圆形,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中文名称、英文缩写和翻动图书的图案组成,如图所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最终审议通过并生效。本章程的修订应遵循相同的程序。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