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继承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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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回答

      股东资格的继承是指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等。

      ?

      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 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而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了股权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其他安排,可以规定对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限制, 也可以规定完全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 75 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从股权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视角来看,我国继承法承认股权的可继承性。

      也即自然人股东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纳入遗产的范畴,可以由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但我们注意到,本法条所涉及到的股东资格在更大程度上属于股东身份权的范畴。通常,民事主体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之后,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而对股东资格是否被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和修订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若股东资格能继承,将会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这样往往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但也有观点认为,立法若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而且国外立法有承认股东资格继承性的条例,且公司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应给予肯定态度。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已逝股东继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门在本次修订中显然对上述两种利益进行充分的考量和权衡,并最终通过增加本法条明确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有继承人继承的原则,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从平衡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尊重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通过但书的规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主拟定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给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应该说,本法条通过原则性和灵活性兼顾的方式较好的解决了本法修订前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起到了定制纷争的作用。

      股权是可以继承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5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咖啡的味道2024-06-21 13: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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